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實踐中是很常見的一種合同糾紛,問題發生了我們就要去解決問題,協商不了最後也只能走法律程序解決了,訴訟就涉及到一個法院管轄地的問題了,今天瀋陽工程律師就給大家普及有關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管轄問題怎麼確定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一、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管轄問題怎麼確定?
關於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對於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有明確的解釋,在刑事訴訟法的第28條中有明確的規定,那麼就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問題是按照不動產相關的糾紛確定管轄,對於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糾紛案件是不包含在內的,那麼對於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管轄應該是在被告人的所在地或者是簽訂的合同履行的地方進行法院的管轄。
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第一、建設工程不同部位質量缺陷糾紛案件訴訟時效。
1、工程質量缺陷不適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一年的短期時效,而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2、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竣工驗收各階段的施工質量缺陷爭議,其訴訟時效自階段質量驗收發現缺陷或階段質量驗收未通過時起算;如質量缺陷爭議已委託鑑定的,自鑑定單位出具鑑定意見後二年。
3、如合同約定發包人提出質量缺陷主張有除斥期間的,發包人在除斥期限屆滿未主張即喪失訴訟時效。發包人未經竣工質量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喪失主張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13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4、工程交付使用後,發包人主張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裝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後二年;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牆面、衛生間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後二年;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設計的不同結構形式而定:
農村的磚木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30年後二年;
城市的磚和混凝土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50年後二年;
5、對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應保修而未保修的責任,發包人的訴訟時效為缺陷責任期屆滿後二年。
以上就是由瀋陽工程律師給大家整理的有關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管轄問題怎麼確定的法律知識,希望能給大家提供幫助。從中我們也可以學習到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管轄應該是在被告人的所在地或者是簽訂的合同履行的地方進行法院的管轄。如需了解其他更多內容,歡迎到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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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管轄問題怎麼確定?
關於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對於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有明確的解釋,在刑事訴訟法的第28條中有明確的規定,那麼就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問題是按照不動產相關的糾紛確定管轄,對於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糾紛案件是不包含在內的,那麼對於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管轄應該是在被告人的所在地或者是簽訂的合同履行的地方進行法院的管轄。
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第一、建設工程不同部位質量缺陷糾紛案件訴訟時效。
1、工程質量缺陷不適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一年的短期時效,而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2、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竣工驗收各階段的施工質量缺陷爭議,其訴訟時效自階段質量驗收發現缺陷或階段質量驗收未通過時起算;如質量缺陷爭議已委託鑑定的,自鑑定單位出具鑑定意見後二年。
3、如合同約定發包人提出質量缺陷主張有除斥期間的,發包人在除斥期限屆滿未主張即喪失訴訟時效。發包人未經竣工質量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喪失主張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13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4、工程交付使用後,發包人主張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裝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後二年;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牆面、衛生間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後二年;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設計的不同結構形式而定:
農村的磚木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30年後二年;
城市的磚和混凝土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50年後二年;
5、對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應保修而未保修的責任,發包人的訴訟時效為缺陷責任期屆滿後二年。
以上就是由瀋陽工程律師給大家整理的有關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管轄問題怎麼確定的法律知識,希望能給大家提供幫助。從中我們也可以學習到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管轄應該是在被告人的所在地或者是簽訂的合同履行的地方進行法院的管轄。如需了解其他更多內容,歡迎到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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