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寫借據的時候有哪些容易產生歧義
實踐中最容易在「借」和「還」兩個字上產生歧義。比如」甲借乙5000元」就可以產生兩種理解方式:1、甲借給乙5000元。2、甲從乙處借了5000元。
同樣的「甲還欠款5000元」也可以產生兩種理解方式:一是甲還(hai)欠款5000元;二是甲還(huan)欠款5000元。
類似這樣容易產生歧義的字還有「收」字,比如「甲收到借款5000元」,也可以產生兩種理解方式:一是甲作為借款人收到了出借人給付的借款5000元。二是甲作為出借人收到了借款人歸還的借款5000元。
二、借貸關係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一)借貸關係的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對於證明借貸關係的舉證責任作了規定及分配。
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八條規定:」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依據的是「主張積極事實的人負舉證責任,主張消極事實的人不負舉證責任「的原則。
(二)手上僅有借據在手能不能打官司,至少該具備哪些材料。
手上僅借據在手可以打官司,但不是代表證據充分。作為民間借貸的案件,除了借據外,最好還要同時收集好相關款項的交付憑證,例如銀行轉帳憑證、現金存款憑證、現金取款憑證、收條等。
(三)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依據該規定我們可以理解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包括有:
1、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貸。
2、個人與非經批准專門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或社會組織之間的借貸。
3、非經批准專門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或社會組織之間的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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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最容易在「借」和「還」兩個字上產生歧義。比如」甲借乙5000元」就可以產生兩種理解方式:1、甲借給乙5000元。2、甲從乙處借了5000元。
同樣的「甲還欠款5000元」也可以產生兩種理解方式:一是甲還(hai)欠款5000元;二是甲還(huan)欠款5000元。
類似這樣容易產生歧義的字還有「收」字,比如「甲收到借款5000元」,也可以產生兩種理解方式:一是甲作為借款人收到了出借人給付的借款5000元。二是甲作為出借人收到了借款人歸還的借款5000元。
二、借貸關係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一)借貸關係的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對於證明借貸關係的舉證責任作了規定及分配。
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八條規定:」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依據的是「主張積極事實的人負舉證責任,主張消極事實的人不負舉證責任「的原則。
(二)手上僅有借據在手能不能打官司,至少該具備哪些材料。
手上僅借據在手可以打官司,但不是代表證據充分。作為民間借貸的案件,除了借據外,最好還要同時收集好相關款項的交付憑證,例如銀行轉帳憑證、現金存款憑證、現金取款憑證、收條等。
(三)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依據該規定我們可以理解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包括有:
1、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貸。
2、個人與非經批准專門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或社會組織之間的借貸。
3、非經批准專門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或社會組織之間的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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