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的撤銷與變更需要注意什麼?
①撤銷或變更遺囑,既可採用明示的方法,如在新遺囑上明確聲明撤銷或變更原遺囑;也可採用默示推定的方法,如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推定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②所要撤銷或變更的遺囑須是合法成立的,因為不合法的遺囑本身即是無效的,不存在撤銷或變更的問題;撤銷或變更後的遺囑也須是合法有效的,才發生撤銷或變更以前所立遺囑的法律效力,否則,不發生效力。
③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可以相互撤銷或變更,但這四種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即對公證遺囑的撤銷或變更只能採取重新訂立公證遺囑的方式。
二、遺囑撤銷和變更的方式。
遺囑的撤銷或變更,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明示的撤銷或變更;一種是推定的撤銷或變更。前者是基於被繼承人明確的意思表示而撤銷或變更,後者是基於被繼承人行為而產生的撤銷或變更。這實際上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或推定。
1、明示方式。
遺囑人公開為意思表示,明確表示對原遺囑進行修改或撤銷,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否則將不發生變更或撤銷遺囑的效力。
比如,以自書遺囑撤銷、變更除公證遺囑以外其他形式的遺囑時,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以代書遺囑撤銷、變更除公證遺囑以外其他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撤銷或變更不發生效力。
在遺囑的各種形式中,公證遺囑是由國家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的遺囑,比其他形式的遺囑更具有證明力,即法律效力最強。因此,遺囑人無論變更遺囑,還是撤銷遺囑,都不能以其他遺囑變更或者撤銷原來的公證遺囑。對公證遺囑的變更、撤銷必須採用公證的方式。
2、推定方式。
遺囑變更、撤銷的推定方式,是指遺囑人雖未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變更、撤銷所設立的遺囑,但法律根據遺囑人的行為推定遺囑人變更、撤銷了遺囑。法律的這種推定,是不許當事人以反證推翻的。推定遺囑人變更、撤銷遺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牴觸的,推定變更、撤銷遺囑。現行繼承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因為遺囑人立有內容相牴觸的遺囑時,推定遺囑人是以後一遺囑撤銷前一遺囑,所以應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的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據此規定,如果立有的數份遺囑的形式不同,其中又有公證遺囑的,則應以最後的公證遺囑為準,因為其他形式的遺囑不能變更、撤銷公證遺囑。
②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內容相牴觸的,推定遺囑變更、撤銷。這裡所說的生前的行為,是指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9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例如,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某財物由某繼承人繼承或者贈與某人,而其後遺囑人自己卻將該財物出賣或贈送給他人。遺囑中有關處分該財物的內容視為被變更或撤銷。
③遺囑人故意銷毀遺囑的,推定遺囑人撤銷原遺囑。例如,遺囑人在立遺囑後並未另立遺囑撤銷原遺囑,而只是自己將原遺囑毀壞,這也就表示遺囑人廢除了自己原立的遺囑。但是,如果遺囑不是由遺囑人自己銷毀,而是由他人毀壞的,不能視為遺囑人撤銷遺囑;遺囑因意外的原因損毀、丟失而遺囑人又不知道的,也不能推定遺囑人撤銷遺囑。
三、立遺囑有哪些注意事項。
如何辦理遺囑以及注意事項:
1、撫養人應是遺贈人的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實,協議條款要完備,雙方的權利義務要明確。
3、遺贈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遺贈人個人所有,且無債務。
4、撫養人已婚,或有成年子女與之共同生活的,要徵求其配偶及成年子女的意見,並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一方,與遺贈人簽訂協議。
5、協議如設立了擔保條款,擔保人的意思表示須真實,同時還應提供擔保人的財產情況。
文章來源網絡,侵權聯繫刪除。
①撤銷或變更遺囑,既可採用明示的方法,如在新遺囑上明確聲明撤銷或變更原遺囑;也可採用默示推定的方法,如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推定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②所要撤銷或變更的遺囑須是合法成立的,因為不合法的遺囑本身即是無效的,不存在撤銷或變更的問題;撤銷或變更後的遺囑也須是合法有效的,才發生撤銷或變更以前所立遺囑的法律效力,否則,不發生效力。
③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可以相互撤銷或變更,但這四種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即對公證遺囑的撤銷或變更只能採取重新訂立公證遺囑的方式。
二、遺囑撤銷和變更的方式。
遺囑的撤銷或變更,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明示的撤銷或變更;一種是推定的撤銷或變更。前者是基於被繼承人明確的意思表示而撤銷或變更,後者是基於被繼承人行為而產生的撤銷或變更。這實際上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或推定。
1、明示方式。
遺囑人公開為意思表示,明確表示對原遺囑進行修改或撤銷,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否則將不發生變更或撤銷遺囑的效力。
比如,以自書遺囑撤銷、變更除公證遺囑以外其他形式的遺囑時,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以代書遺囑撤銷、變更除公證遺囑以外其他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撤銷或變更不發生效力。
在遺囑的各種形式中,公證遺囑是由國家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的遺囑,比其他形式的遺囑更具有證明力,即法律效力最強。因此,遺囑人無論變更遺囑,還是撤銷遺囑,都不能以其他遺囑變更或者撤銷原來的公證遺囑。對公證遺囑的變更、撤銷必須採用公證的方式。
2、推定方式。
遺囑變更、撤銷的推定方式,是指遺囑人雖未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變更、撤銷所設立的遺囑,但法律根據遺囑人的行為推定遺囑人變更、撤銷了遺囑。法律的這種推定,是不許當事人以反證推翻的。推定遺囑人變更、撤銷遺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牴觸的,推定變更、撤銷遺囑。現行繼承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因為遺囑人立有內容相牴觸的遺囑時,推定遺囑人是以後一遺囑撤銷前一遺囑,所以應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的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據此規定,如果立有的數份遺囑的形式不同,其中又有公證遺囑的,則應以最後的公證遺囑為準,因為其他形式的遺囑不能變更、撤銷公證遺囑。
②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內容相牴觸的,推定遺囑變更、撤銷。這裡所說的生前的行為,是指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9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例如,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某財物由某繼承人繼承或者贈與某人,而其後遺囑人自己卻將該財物出賣或贈送給他人。遺囑中有關處分該財物的內容視為被變更或撤銷。
③遺囑人故意銷毀遺囑的,推定遺囑人撤銷原遺囑。例如,遺囑人在立遺囑後並未另立遺囑撤銷原遺囑,而只是自己將原遺囑毀壞,這也就表示遺囑人廢除了自己原立的遺囑。但是,如果遺囑不是由遺囑人自己銷毀,而是由他人毀壞的,不能視為遺囑人撤銷遺囑;遺囑因意外的原因損毀、丟失而遺囑人又不知道的,也不能推定遺囑人撤銷遺囑。
三、立遺囑有哪些注意事項。
如何辦理遺囑以及注意事項:
1、撫養人應是遺贈人的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實,協議條款要完備,雙方的權利義務要明確。
3、遺贈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遺贈人個人所有,且無債務。
4、撫養人已婚,或有成年子女與之共同生活的,要徵求其配偶及成年子女的意見,並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一方,與遺贈人簽訂協議。
5、協議如設立了擔保條款,擔保人的意思表示須真實,同時還應提供擔保人的財產情況。
文章來源網絡,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