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許某因駕駛機動車超速,將橫穿公路的汪某撞成重傷。汪某的家屬在事故發生後,擔心許某不賠償事故損失,就在交警趕到現場之前,將許某的汽車開走藏匿起來,並將許某車上價值1萬元的水果扣押。事故處理民警趕到現場後,要求汪某的家屬將車輛和貨物交出,汪某的親屬不但不交出,還與民警發生爭執,將其中一個民警打成輕傷。請問:受害人的家屬是否有權扣留肇事的車輛。
解答: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駕駛員和貨物。
本案中,作為受害人汪某的家屬無權扣押許某的車輛和貨物,公安機關為了辦理案件的需要,有權責令其交出車輛及貨物,對水果受到的損失,許某有權要求汪某的親屬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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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駕駛員和貨物。
本案中,作為受害人汪某的家屬無權扣押許某的車輛和貨物,公安機關為了辦理案件的需要,有權責令其交出車輛及貨物,對水果受到的損失,許某有權要求汪某的親屬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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