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透露,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今年將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是該法繼2006年和2012年之後的第三次修改。
孩子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如何給未成年人健康快樂的成長提供法治環境,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話題。六一兒童節臨近,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接受本網採訪,講述了他們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改的意見和建議。
建議將學生心理健康檢查常態化。
16歲少女砍死親爺爺,高中生錘殺母親,宿舍圍毆同學……悲劇和慘劇不斷出現,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和心理健康問題令人擔憂。
2017年,有學者對學齡兒童青少年心理健康狀況進行研究,發現中國學齡兒童心理異常總患病率達15.9%。聯想到我國目前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教育狀況,全國人大代表陳海儀擔憂地說:「當下社會發展、家庭關係、生育政策等多維變化,是否導致學生發生心理健康隱患,甚至發生嚴重的心理健康問題,都無法通過常規的普及知識進行預測或防範。」。
身為廣東省廣州市中級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庭長,陳海儀格外重視運用心理疏導感化教育走上歧途的未成年人。自2008年以來,該院就把心理評估和干預機制運用到少年審判中,對未成年人的感化教育及父母的親職教育都取得顯著成效。
據廣州中院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心理疏導對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認同有教育感化作用的達70%,接受心理測評和疏導後的少年犯認罪改造效果比沒有接受過心理疏導的被告人在家庭、社會融合的程度上有明顯差異。目前,未成年犯管教所(少年監獄)普遍適用心理疏導方法進一步感化教育少年犯。
陳海儀代表注意到,在增強青少年體質方面,各中小學基本實現了身體健康檢查和建立身體健康檔案常態化。然而,學生的心理健康檢查和心理檔案的建立,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
「及早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心理健康檔案,能夠幫助學校、老師、家長及時了解孩子的心理健康問題,及時對症下藥進行干預疏導,防止因心理不健康導致的校園事件,甚至家庭悲劇。」陳海儀代表期待本次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能夠在這方面作出突破。
在今年的全國人代會上,她提交的《關於建立學生心理健康體檢和檔案管理制度的建議》中,提出將學生心理健康檢查和心理檔案的建立以制度的方式予以規範固定,把心理健康檢查納入學校日常體檢項目。具體心理健康測評標準,由教育部牽頭制定。
對罪錯未成年人建立分級干預體系。
2019年1月9日晚,大型法治節目《法治中國說?大檢察官說》第三期開播。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國慶在節目中介紹,據統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數量比五年前降低30%,但仍存在相當數量,且呈現低齡化、低文化趨勢,流浪未成年人犯罪率較高且呈現組織化、成人化和暴力化傾向。
在今年全國人代會期間,30名人大代表聯名提出《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議案》。其中,建議將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下限降低到12周歲;同時調整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2周歲到14周歲,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性質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相應的調整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規定行為人對自己觸犯刑律的行為應負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之8種罪行應負刑事責任;不滿14周歲的,一律不負刑事責任。
對是否應當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論從未間斷,不少觀點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應對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現象。有人大代表稱,現代兒童的營養狀態好,生理心理發育快,加上網際網路發達,孩子見多識廣,民法總則因此已將民法通則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上限,從「不滿10周歲」調整為「不滿8周歲」。相應的,刑事責任年齡也應降低。但也有學者指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並非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之策。
河北省涉縣檢察院刑檢一部檢察官姚莉分析了該院自2015年以來辦理的各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發現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在脫離訴訟程序後「脫管失教」現象較為普遍,對再犯和慣犯埋下極大隱患。
姚莉舉例說,王某和李某盜竊案發時,因王某不夠刑事責任年齡而未予刑事追究。時隔半年,二人再次合夥入室盜竊,此時二人均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現已被法院依法判處。據此,姚莉建議未成年人保護法增加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的分級矯治,同時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建立個人檔案,注意跟蹤回訪。
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檢察院檢察官雷蕾也希望未成年人保護法在修訂時,針對未成年人的罪錯程度設置階梯式的多種刑罰替代措施。
從事民辦教育的全國人大代表、宇華教育集團董事長李光宇非常贊同這一觀點。他建議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建立分級干預體系,也就是把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分為不良行為、治安違法行為和觸犯刑法行為,再分別作出訓誡談話、跟蹤矯正、社會觀護和強制收容教養等不同處分體系。
著力解決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制度缺失問題。
2018年《中國青少年網際網路使用及網絡安全情況調研報告》顯示,有1/3的青少年在網絡上遇到過色情信息騷擾,35.76%的青少年曾遭遇網絡詐騙信息,而受到過網絡欺凌的青少年比例高達71.11%。網絡遊戲甚至會危及生命安全。一款自殺遊戲「momo」在2018年曾席捲全球。這款看似荒謬的自殺遊戲,對處於叛逆期、好奇心旺盛的青少年人群極具吸引力,尤其是缺乏家庭關愛的孩子,並造成重大傷害。
「這種帶有暴力傾向的文化產品與網際網路行為,極易誤導青少年的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及處世觀,侵蝕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從事一線教育工作的全國人大代表柴會恩痛心地呼籲全社會都來重視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
網絡成癮問題一度被視為危及青少年網絡安全的頭號毒瘤。《中國網際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6月,中國網民規模超8億人,其中不足10歲的網民約有2900萬。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聯合發布的2019年《社會藍皮書》指出,我國青少年觸網年齡呈低齡化趨勢,有1成青少年5歲及以下就開始觸網,網絡風險也較為突出。
身為律師和母親,每次看到「未成年人懷孕媽媽」「未成年人主播和粉絲之間大尺度互動」等事件,全國人大代表方燕就急得心痛。
「這些事件背後,反映出我國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個人言行適度表達與大數據傳播監管等方面的制度缺失。」方燕對這次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法寄予厚望,她說:「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網絡安全立法層級低、範圍窄,不能有效地保護未成年人。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要著重引入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的內容。」具體思路包括,細化並完善分級制度,讓網絡安全有具體的權利支撐,修法應與現已出台或擬出台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條例接軌,等等。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多位代表委員呼籲要守護青少年網絡安全。比如,全國政協委員、網易公司董事兼執行長丁磊建議從設備控制入手,增設「兒童模式」,並鼓勵適宜青少年的專屬內容開發;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農科院副院長趙皖平建議加快相關立法,以年齡和青少年認知水平為網絡遊戲分級,聯合家長、學校強化對網絡遊戲的監管;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勞動模範廖仁旺建議青少年手機安裝「防火牆」,規避網絡不良信息;全國政協委員、360集團董事長周鴻?t建議多方聯合共建網絡安全大腦,形成網絡安全整體合力。
來自檢察一線的建議。
對失職監護人確立責任追究機制。
17歲的小月因交友不慎與成年人李某談戀愛,受李某邀約,小月為實施入室盜竊的李某望風,後被公安局羈押在案。檢察機關考慮其犯罪時系未成年人犯罪,又系從犯、初犯,認罪悔罪,故對其作出了相對不起訴決定。但是,由於小月的家長拒絕履行監護職責,通知不到,致使從看守所出獄的小月無人接收、看管,檢察機關不得不將其送入觀護基地臨時照顧。
小月的父母均在外地工作,小月又即將成年,由於缺乏對小月父母異地強制親職教育的法律依據,致使小月回歸社會的道路曲折。希望未成年人保護法在修訂中,建立針對失職監護人的責任追究機制,為檢察機關開展的強制親職教育等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檢察院檢察官雷蕾)。
明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不得非法調用。
違法犯罪記錄不在本人人事檔案和戶籍登記及其他對社會公開的各種載體中記載,使失足孩子在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人享有同等權利,這是犯罪記錄製度價值追求的應有之義。
我國目前對受過刑事處罰的公民進行相關資格限制的現行法律法規約有160餘部,對受過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在經濟、政治、心理教育及就業、復學等各個方面進行排斥,導致未成年人回歸社會就學、就業困難重重。
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規定,對少年罪犯的檔案應嚴格保密,不得讓第三方利用,應僅限於與處理手頭上的案件直接有關的人員或其他經正式授權的人員才可以接觸這些檔案。少年罪犯的檔案不得在其後的成人訟案中加以引用。
建議未成年人保護法在修訂時,明確規定,除辦案需要和根據國家法律查詢以外,一律不得提供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並不得出具「犯罪記錄證明」。
(貴州省檢察院第九檢察部副主任王東麗)。
發生校園欺凌時,向誰報告、誰可幫助、誰來解決的困惑普遍存在。全國人大代表陳海儀建議未成年人保護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併修訂――。
打通障礙實現懲防一體化處理。
當發生親子關係糾紛、孩子出現網癮、青春期困惑、校園欺凌等狀況時,可以有什麼了解、諮詢、求助的途徑?全國人大代表陳海儀曾向幼兒園、中小學、中職學校等各個層面的教育機構了解,結果驚訝地發現,無論是學生、家長、老師、校長,超過95%都表示不知道。當問題反映給老師、家長、學校時,他們也不確定下一步該如何規範處理,「向誰報告、誰可幫助、誰來解決」的困惑普遍存在?
「宣傳指引機制的缺失,自然導致群眾求助難、發現難,報告難。」陳海儀說,要讓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要讓青少年遠離違法犯罪的誘惑和侵蝕,不僅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引擎打通所有障礙,還要有一套一體化處理機制,才能實現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與犯罪預防的整體效果。
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雖然規定了共同保護原則,但是,對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等每一方面的保護,往往規定多個部門都有交叉保護的職責,具體到哪個職責屬於誰,保護效果要達到什麼程度、誰有最終界定保護權,誰又有監督問責的權力,並不明確?
陳海儀對此有著強烈的切身感受。「具體到個案處理時,由於各部門都規定有責任,但又都沒有具體明確的責任劃分,就會出現要麼多頭保護多頭管理、要麼互相推諉、無人保護,或者出現一盤散沙、重複保護的問題。」陳海儀說,在這種情況下,聯動機制完全失效或不能及時啟動,更沒有緊急處分的機制。長期如此,必然會影響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與預防犯罪的效果,合力難以形成。加之監督問責機制缺失,導致處理難、無法實現常態化等現狀。
據此,陳海儀建議未成年人保護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併修訂,打造青少年事務綜合治理格局。
「一體化處理機制的關鍵制度設置,首先應是公眾指引機制的設定。」陳海儀建議在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總則中,明確規定各地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面向群眾的指引機制,讓群眾清楚在發生青少年相關事件時可以諮詢、求助報告的路徑、提供保護的主體,等等。
一體化處理機制的最大保障,來源於機構強有力的引擎作用。陳海儀認為,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應明確未成年人保護及預防犯罪工作委員會的領導地位,自上而下地推進各級黨委政府成立相應層級的未成年人保護及預防犯罪工作委員會,確保資金、人力、場地、權責到位。
為構建未成年人一體化處理機制流程,陳海儀建議將12355青少年綜合服務平台作為前端信息匯總平台,公安、教育、消防、婦聯、民政各單位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與犯罪預防案件時,要及時將案件轉介至12355進行匯總。同時,將未保委的工作成效,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及預防犯罪的數據研判、類案處分等情況,建立定期向公眾發布的制度,以形成人人參與、人人盡責的青少年權益保護及預防犯罪社會治理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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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如何給未成年人健康快樂的成長提供法治環境,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話題。六一兒童節臨近,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接受本網採訪,講述了他們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改的意見和建議。
建議將學生心理健康檢查常態化。
16歲少女砍死親爺爺,高中生錘殺母親,宿舍圍毆同學……悲劇和慘劇不斷出現,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和心理健康問題令人擔憂。
2017年,有學者對學齡兒童青少年心理健康狀況進行研究,發現中國學齡兒童心理異常總患病率達15.9%。聯想到我國目前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教育狀況,全國人大代表陳海儀擔憂地說:「當下社會發展、家庭關係、生育政策等多維變化,是否導致學生發生心理健康隱患,甚至發生嚴重的心理健康問題,都無法通過常規的普及知識進行預測或防範。」。
身為廣東省廣州市中級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庭長,陳海儀格外重視運用心理疏導感化教育走上歧途的未成年人。自2008年以來,該院就把心理評估和干預機制運用到少年審判中,對未成年人的感化教育及父母的親職教育都取得顯著成效。
據廣州中院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心理疏導對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認同有教育感化作用的達70%,接受心理測評和疏導後的少年犯認罪改造效果比沒有接受過心理疏導的被告人在家庭、社會融合的程度上有明顯差異。目前,未成年犯管教所(少年監獄)普遍適用心理疏導方法進一步感化教育少年犯。
陳海儀代表注意到,在增強青少年體質方面,各中小學基本實現了身體健康檢查和建立身體健康檔案常態化。然而,學生的心理健康檢查和心理檔案的建立,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
「及早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心理健康檔案,能夠幫助學校、老師、家長及時了解孩子的心理健康問題,及時對症下藥進行干預疏導,防止因心理不健康導致的校園事件,甚至家庭悲劇。」陳海儀代表期待本次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能夠在這方面作出突破。
在今年的全國人代會上,她提交的《關於建立學生心理健康體檢和檔案管理制度的建議》中,提出將學生心理健康檢查和心理檔案的建立以制度的方式予以規範固定,把心理健康檢查納入學校日常體檢項目。具體心理健康測評標準,由教育部牽頭制定。
對罪錯未成年人建立分級干預體系。
2019年1月9日晚,大型法治節目《法治中國說?大檢察官說》第三期開播。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國慶在節目中介紹,據統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數量比五年前降低30%,但仍存在相當數量,且呈現低齡化、低文化趨勢,流浪未成年人犯罪率較高且呈現組織化、成人化和暴力化傾向。
在今年全國人代會期間,30名人大代表聯名提出《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議案》。其中,建議將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下限降低到12周歲;同時調整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2周歲到14周歲,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性質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相應的調整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規定行為人對自己觸犯刑律的行為應負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之8種罪行應負刑事責任;不滿14周歲的,一律不負刑事責任。
對是否應當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論從未間斷,不少觀點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應對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現象。有人大代表稱,現代兒童的營養狀態好,生理心理發育快,加上網際網路發達,孩子見多識廣,民法總則因此已將民法通則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上限,從「不滿10周歲」調整為「不滿8周歲」。相應的,刑事責任年齡也應降低。但也有學者指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並非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之策。
河北省涉縣檢察院刑檢一部檢察官姚莉分析了該院自2015年以來辦理的各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發現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在脫離訴訟程序後「脫管失教」現象較為普遍,對再犯和慣犯埋下極大隱患。
姚莉舉例說,王某和李某盜竊案發時,因王某不夠刑事責任年齡而未予刑事追究。時隔半年,二人再次合夥入室盜竊,此時二人均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現已被法院依法判處。據此,姚莉建議未成年人保護法增加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的分級矯治,同時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建立個人檔案,注意跟蹤回訪。
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檢察院檢察官雷蕾也希望未成年人保護法在修訂時,針對未成年人的罪錯程度設置階梯式的多種刑罰替代措施。
從事民辦教育的全國人大代表、宇華教育集團董事長李光宇非常贊同這一觀點。他建議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建立分級干預體系,也就是把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分為不良行為、治安違法行為和觸犯刑法行為,再分別作出訓誡談話、跟蹤矯正、社會觀護和強制收容教養等不同處分體系。
著力解決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制度缺失問題。
2018年《中國青少年網際網路使用及網絡安全情況調研報告》顯示,有1/3的青少年在網絡上遇到過色情信息騷擾,35.76%的青少年曾遭遇網絡詐騙信息,而受到過網絡欺凌的青少年比例高達71.11%。網絡遊戲甚至會危及生命安全。一款自殺遊戲「momo」在2018年曾席捲全球。這款看似荒謬的自殺遊戲,對處於叛逆期、好奇心旺盛的青少年人群極具吸引力,尤其是缺乏家庭關愛的孩子,並造成重大傷害。
「這種帶有暴力傾向的文化產品與網際網路行為,極易誤導青少年的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及處世觀,侵蝕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從事一線教育工作的全國人大代表柴會恩痛心地呼籲全社會都來重視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
網絡成癮問題一度被視為危及青少年網絡安全的頭號毒瘤。《中國網際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6月,中國網民規模超8億人,其中不足10歲的網民約有2900萬。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聯合發布的2019年《社會藍皮書》指出,我國青少年觸網年齡呈低齡化趨勢,有1成青少年5歲及以下就開始觸網,網絡風險也較為突出。
身為律師和母親,每次看到「未成年人懷孕媽媽」「未成年人主播和粉絲之間大尺度互動」等事件,全國人大代表方燕就急得心痛。
「這些事件背後,反映出我國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個人言行適度表達與大數據傳播監管等方面的制度缺失。」方燕對這次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法寄予厚望,她說:「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網絡安全立法層級低、範圍窄,不能有效地保護未成年人。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要著重引入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的內容。」具體思路包括,細化並完善分級制度,讓網絡安全有具體的權利支撐,修法應與現已出台或擬出台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條例接軌,等等。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多位代表委員呼籲要守護青少年網絡安全。比如,全國政協委員、網易公司董事兼執行長丁磊建議從設備控制入手,增設「兒童模式」,並鼓勵適宜青少年的專屬內容開發;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農科院副院長趙皖平建議加快相關立法,以年齡和青少年認知水平為網絡遊戲分級,聯合家長、學校強化對網絡遊戲的監管;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勞動模範廖仁旺建議青少年手機安裝「防火牆」,規避網絡不良信息;全國政協委員、360集團董事長周鴻?t建議多方聯合共建網絡安全大腦,形成網絡安全整體合力。
來自檢察一線的建議。
對失職監護人確立責任追究機制。
17歲的小月因交友不慎與成年人李某談戀愛,受李某邀約,小月為實施入室盜竊的李某望風,後被公安局羈押在案。檢察機關考慮其犯罪時系未成年人犯罪,又系從犯、初犯,認罪悔罪,故對其作出了相對不起訴決定。但是,由於小月的家長拒絕履行監護職責,通知不到,致使從看守所出獄的小月無人接收、看管,檢察機關不得不將其送入觀護基地臨時照顧。
小月的父母均在外地工作,小月又即將成年,由於缺乏對小月父母異地強制親職教育的法律依據,致使小月回歸社會的道路曲折。希望未成年人保護法在修訂中,建立針對失職監護人的責任追究機制,為檢察機關開展的強制親職教育等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檢察院檢察官雷蕾)。
明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不得非法調用。
違法犯罪記錄不在本人人事檔案和戶籍登記及其他對社會公開的各種載體中記載,使失足孩子在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人享有同等權利,這是犯罪記錄製度價值追求的應有之義。
我國目前對受過刑事處罰的公民進行相關資格限制的現行法律法規約有160餘部,對受過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在經濟、政治、心理教育及就業、復學等各個方面進行排斥,導致未成年人回歸社會就學、就業困難重重。
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規定,對少年罪犯的檔案應嚴格保密,不得讓第三方利用,應僅限於與處理手頭上的案件直接有關的人員或其他經正式授權的人員才可以接觸這些檔案。少年罪犯的檔案不得在其後的成人訟案中加以引用。
建議未成年人保護法在修訂時,明確規定,除辦案需要和根據國家法律查詢以外,一律不得提供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並不得出具「犯罪記錄證明」。
(貴州省檢察院第九檢察部副主任王東麗)。
發生校園欺凌時,向誰報告、誰可幫助、誰來解決的困惑普遍存在。全國人大代表陳海儀建議未成年人保護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併修訂――。
打通障礙實現懲防一體化處理。
當發生親子關係糾紛、孩子出現網癮、青春期困惑、校園欺凌等狀況時,可以有什麼了解、諮詢、求助的途徑?全國人大代表陳海儀曾向幼兒園、中小學、中職學校等各個層面的教育機構了解,結果驚訝地發現,無論是學生、家長、老師、校長,超過95%都表示不知道。當問題反映給老師、家長、學校時,他們也不確定下一步該如何規範處理,「向誰報告、誰可幫助、誰來解決」的困惑普遍存在?
「宣傳指引機制的缺失,自然導致群眾求助難、發現難,報告難。」陳海儀說,要讓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要讓青少年遠離違法犯罪的誘惑和侵蝕,不僅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引擎打通所有障礙,還要有一套一體化處理機制,才能實現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與犯罪預防的整體效果。
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雖然規定了共同保護原則,但是,對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等每一方面的保護,往往規定多個部門都有交叉保護的職責,具體到哪個職責屬於誰,保護效果要達到什麼程度、誰有最終界定保護權,誰又有監督問責的權力,並不明確?
陳海儀對此有著強烈的切身感受。「具體到個案處理時,由於各部門都規定有責任,但又都沒有具體明確的責任劃分,就會出現要麼多頭保護多頭管理、要麼互相推諉、無人保護,或者出現一盤散沙、重複保護的問題。」陳海儀說,在這種情況下,聯動機制完全失效或不能及時啟動,更沒有緊急處分的機制。長期如此,必然會影響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與預防犯罪的效果,合力難以形成。加之監督問責機制缺失,導致處理難、無法實現常態化等現狀。
據此,陳海儀建議未成年人保護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併修訂,打造青少年事務綜合治理格局。
「一體化處理機制的關鍵制度設置,首先應是公眾指引機制的設定。」陳海儀建議在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總則中,明確規定各地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面向群眾的指引機制,讓群眾清楚在發生青少年相關事件時可以諮詢、求助報告的路徑、提供保護的主體,等等。
一體化處理機制的最大保障,來源於機構強有力的引擎作用。陳海儀認為,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應明確未成年人保護及預防犯罪工作委員會的領導地位,自上而下地推進各級黨委政府成立相應層級的未成年人保護及預防犯罪工作委員會,確保資金、人力、場地、權責到位。
為構建未成年人一體化處理機制流程,陳海儀建議將12355青少年綜合服務平台作為前端信息匯總平台,公安、教育、消防、婦聯、民政各單位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與犯罪預防案件時,要及時將案件轉介至12355進行匯總。同時,將未保委的工作成效,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及預防犯罪的數據研判、類案處分等情況,建立定期向公眾發布的制度,以形成人人參與、人人盡責的青少年權益保護及預防犯罪社會治理大格局。
文章來自網絡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