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2日下午,江蘇省淮安市消防支隊水上大隊城南中隊副班長謝某在實施滅火救援行動中不幸犧牲。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謝某同志為烈士並頒發獻身國防金質紀念章;5月14日,中共江蘇省公安廳委員會追認謝某同志為中國共產黨黨員,追記一等功;淮安市人民政府追授謝某同志「滅火救援勇士」榮譽稱號。
2018年5月14日,曾某因就職受挫、生活不順等原因,飲酒後看到其他網友發表悼念謝某烈士的消息,為發泄自己的不滿,在微信群公開發表一系列侮辱性言論,歪曲謝某烈士英勇犧牲的事實。該微信群共有成員131人,多人閱看了曾某的言論,有多人轉發。曾某歪曲事實、侮辱英烈的行為,侵害了烈士的名譽,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訴前程序】。
2018年5月17日,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對曾某作出立案決定。
檢察機關圍繞曾某是否應當承擔侵害英烈名譽的責任開展調查取證。經調查核實,曾某主觀上明知其行為可能造成侵害烈士名譽的後果,客觀上實施了侵害烈士名譽的違法行為,在社會上產生較大負面影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指派檢察官赴謝某烈士家鄉湖南衡陽,就是否對曾某侵害烈士名譽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當面徵求了謝某烈士父母、祖父母及其弟的意見(謝某烈士的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烈士近親屬聲明不提起民事訴訟,並簽署支持檢察機關追究曾某侵權責任的書面意見。
【訴訟過程】。
2018年5月21日,淮安市人民檢察院就曾某侵害謝某烈士名譽案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6月12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一)法庭調查。
淮安市人民檢察院派員以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出庭,並宣讀起訴書,認為曾某發表的侮辱性語言和不實言論侵害了謝某烈士的名譽,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公益訴訟起訴人出示了相關證據材料:一是批准謝某同志烈士稱號的批文、追授謝某同志「滅火救援勇士」榮譽稱號的文件等,證明謝某同志被批准為英雄烈士和被授予榮譽稱號。二是曾某微信群的聊天記錄截圖、證人證言等,證明曾某實施侵害謝某烈士名譽的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三是檢察機關向謝某烈士近親屬發出的徵求意見函、謝某烈士近親屬出具的書面聲明等,證明檢察機關履行了訴前程序。
曾某表示對檢察機關起訴書載明的事實和理由沒有異議。
(二)法庭辯論。
公益訴訟起訴人發表出庭意見:
一是曾某公開發表侮辱性言論,歪曲英雄被追認為烈士的相關事實,侵害了謝某烈士的名譽。證據充分證明曾某發表的不當言論被眾多網友知曉並轉發,在社會上產生了負面影響,侵害了謝某烈士的名譽。
二是曾某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英雄事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民族精神的體現。曾某的行為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於不顧,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三是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意義重大。檢察機關對侵害英烈名譽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旨在對全社會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崇尚英雄、學習英雄、傳承英雄精神的社會風尚。
曾某承認在微信群發表不當言論對烈士親屬造成了傷害,願意通過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並當庭宣讀了道歉信。
(三)審理結果。
2018年6月12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曾某的行為侵害了謝某烈士名譽並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當庭作出判決,判令曾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本地市級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
一審宣判後,曾某當庭表示不上訴並願意積極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2018年6月16日,曾某在《淮安日報》公開刊登道歉信,消除因其不當言論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
【指導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英雄烈士的形象是民族精神的體現,是引領社會風尚的標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和榮譽等不僅屬於英雄烈士本人及其近親屬,更是社會正義的重要組成內容,承載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侵害英雄烈士名譽就是對公共利益的損害。對於侵害英雄烈士名譽的行為,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時,檢察機關應依法提起公益訴訟,捍衛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機關履行這類公益訴訟職責,要在提起訴訟前確認英雄烈士是否有近親屬以及其近親屬是否提起訴訟,區分情況處理。對於英雄烈士有近親屬的,檢察機關應噹噹面徵詢英雄烈士近親屬是否提起訴訟;對於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下落不明的,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履行告知程序。
檢察機關辦理該類案件,除圍繞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收集、固定證據外,還要就侵權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一結果要件進行調查取證。對於在微信群內發表侮辱、誹謗英雄烈士言論的行為,要重點收集微信群成員數量、微信群組的私密性、進群驗證方式、不當言論被閱讀數、轉發量等方面的證據,證明侵權行為產生的不良社會影響及其嚴重性。檢察機關在決定是否提起公益訴訟時,還應當考慮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程度等,充分履行職責,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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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雲侵害英烈名譽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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