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為婚外情人購買的房產,房產證登記在情人名下,在雙方離婚時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張某是一家民營公司的老闆,2005年在一家酒吧認識了離異不久的女青年陳某,面對容貌姣好、比自己年輕20歲的陳某,張某魂不守舍,而陳也對出手闊綽的張某情有獨鍾,倆人很快建立了情人關係。2006年初陳某提出想和張某結婚買房。於是張某二話沒說,瞞著妻子吳某先後從公司的財務賬上和自己的存摺上提取35萬元打到陳某的個人存摺上。然而,陳某以自己的名義購房後不久,就以雙方年齡相差太大為由,向張某提出分手。張某多次索要購房款,陳某的回答都是「錢是你送給我的,房子的產權證也是我的,憑什麼要還給你?」。就在張某人財兩空、懊悔不已的時候,妻子吳某發現了自家存摺上的10萬元和公司帳面上的25萬元都不翼而飛。在妻子的厲聲追問下,焦頭爛額的張某隻得向妻子坦白了事情的真相。吳某提出堅決要和花心的丈夫離婚,張某一再懺悔,拒不同意。於是吳某打算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將陳某名下的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吳某的打算是否可行?陳某名下的房產能否作為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律師觀點:吳某的打算在法律上並不可行。因為陳某名下的房產在陳某不認可歸張某所有的情況下,是不可能作為張、吳倆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因此,吳某此時提起離婚訴訟只能解決倆人是否離婚的有關問題,而法院是不會解決陳某名下的房產歸屬問題的。
吳某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先追回張某為陳某出資的35萬元的購房款。在解決這一問題之後,再考慮是否離婚、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為此,吳某應當首先和丈夫張某配合,取得張某為陳某出資的相應證據。
然後,吳、張倆人作為共同原告將陳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陳某返還35萬元的購房款。這樣,是可以追回陳某拒不退還的35萬元款項的。
由於房產證登記在陳某的名下,如果想確認房產歸張某所有,難度非常大。但是由於張某掌握其提供給陳某35萬元的資金的證據,因此,夫妻聯手通過訴訟追回購房款是非常可能的。雖然訴訟中陳某會提出該款項屬於張某贈與的主張,但由於張某出資的35萬元屬於張、吳倆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張在沒和妻子協商的情況下,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陳某,而陳某接受房款時打著結婚的由頭是為了占有他人財產,屬於欺詐行為,並非善意有償取得,因此張某的贈與應屬無效。故法院一般會判決陳某應將該35萬元款項返還給張某夫婦,而不會支持陳某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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