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外共同債務糾紛法律文書生效前,夫妻雙方已離婚的 (1)無論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還是通過訴訟程序得來的離婚的生效法律文書,有關財產的處置,都是就雙方內部的財產分割的協議,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均不能以此逃避對共同債務的清償。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因此應將離婚的雙方列為共同被告,共同承擔對外共同債務的清償,並承擔連帶責任,不必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生效的離婚法律文書。 (二)對外共同債務糾紛法律文書生效後,共同債務清償前夫妻雙方離婚的 (1)假如雙方對債務和財產均作了相應處理,且負擔此債務的一方有財產足以償還債務,則可按照雙方約定,由負擔此債務的一方負責清償。 (2)假如雙方為了逃避債務(前提是共同債務),財產分給了一方,而把債務分給了另一方,負擔此債務的一方沒有能力償還或不能全部償還,生效法律文書中又只列了無償還能力一方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執行過程中直接追加另一方為被執行人,令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為離婚分割財產,只是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不能以此使其共同生活期間的債權人的債權喪失清償。 以上內容便是對共同債務如何分割的講解,希望閱讀完後對您有所幫助。其實,針對夫妻各自面臨共同債務的不同情況,應該採取相應不同的處理方式。如果您有疑慮的地方建議您還是諮詢相關的專業律師為您解答,他們接觸過較多實際案例,經驗也較豐富,能更好的為您解決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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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債務如何分割[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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