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的情況下合同是否生效
按照我國的民法理論,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基礎,合同只有有效成立,才有可能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同時合同成立和合同有效是確定當事人締約過失責任或是合同責任的依據,物權變動與否是當事人擁有法律規定的排他權、優先權、追及權和物上請求權等物權特有的權利,因而有必要探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和物權變動的關係。
從大陸法系來講,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範疇,合同成立是當事人經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對合同必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體現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必要條款的意思一致性。合同生效是指業已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主要區別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合同內容上看,合同成立主要強調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意思一致,而合同生效強調的是合同內容的合法性。
2、從意思表示來看,合同成立要件強調意思表示一致性,即要約和承諾相一致,而合同生效要件則強調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實性。
3、在法律性質上,合同成立是事實判斷問題,關係到合同存在與否,合同生效是法律評價問題,關係到合同能否取得法律所認許的效力。
4、體現的原則方面,合同成立主要體現當事人的意志,體現合同自由的原則,合同生效則體現國家的價值判斷,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係的干預,體現了國家干預原則。
一房二賣的情況下物權是否變動
合同有效成立後,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形成,但並非均取得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但具備何等要件的法律行為可達到物權變動的目的,大陸法系民法立法形成了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物權形式主義,以奧地利、瑞士為代表的債權形式主義,以法國、日本為代表的意思主義三足鼎立的局面。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了動產物權變動的基本原則:「按照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關於不動產物權變動,如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等被規定於若干單行民事法律里,根據這些法律的規定,我國有關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立法規定了意思主義與登記相結合的原則,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否則轉讓依法不發生效力。可見,物權公示原則所需之登記或交付,系物權變動的成立或生效要件。因此,欲使物權實際發生變動,僅有當事人間的債權意思表示尚有未足,同時還須履行登記或交付的法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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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的民法理論,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基礎,合同只有有效成立,才有可能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同時合同成立和合同有效是確定當事人締約過失責任或是合同責任的依據,物權變動與否是當事人擁有法律規定的排他權、優先權、追及權和物上請求權等物權特有的權利,因而有必要探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和物權變動的關係。
從大陸法系來講,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範疇,合同成立是當事人經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對合同必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體現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必要條款的意思一致性。合同生效是指業已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主要區別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合同內容上看,合同成立主要強調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意思一致,而合同生效強調的是合同內容的合法性。
2、從意思表示來看,合同成立要件強調意思表示一致性,即要約和承諾相一致,而合同生效要件則強調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實性。
3、在法律性質上,合同成立是事實判斷問題,關係到合同存在與否,合同生效是法律評價問題,關係到合同能否取得法律所認許的效力。
4、體現的原則方面,合同成立主要體現當事人的意志,體現合同自由的原則,合同生效則體現國家的價值判斷,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係的干預,體現了國家干預原則。
一房二賣的情況下物權是否變動
合同有效成立後,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形成,但並非均取得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但具備何等要件的法律行為可達到物權變動的目的,大陸法系民法立法形成了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物權形式主義,以奧地利、瑞士為代表的債權形式主義,以法國、日本為代表的意思主義三足鼎立的局面。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了動產物權變動的基本原則:「按照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關於不動產物權變動,如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等被規定於若干單行民事法律里,根據這些法律的規定,我國有關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立法規定了意思主義與登記相結合的原則,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否則轉讓依法不發生效力。可見,物權公示原則所需之登記或交付,系物權變動的成立或生效要件。因此,欲使物權實際發生變動,僅有當事人間的債權意思表示尚有未足,同時還須履行登記或交付的法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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