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夫妻簽訂忠誠協議
李某和白某於2010年在網絡上相識。二人通過網絡聊天逐漸熟絡,之後李某和白某在2010年11月登記結婚。在婚姻登記當日,二人共同簽訂了一份《夫妻忠誠協議書》,雙方在該協議書中約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都必須忠誠於婚姻,不背叛對方,因為不忠誠於婚姻的行為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應當主動放棄夫妻共同財產。之後,李某於白某育有一子,在2012年,李某發現白某與其他男性具有不正當關係,李某隨於2012年8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法院根據《夫妻忠誠協議書》判定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自己所有。
法院判決:忠誠協議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有效
法院認為,我國《婚姻法》中規定夫妻雙方擁有對財產的處分權,有權自主約定財產的處分方式。李某與白某所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書》是在沒有受到任何脅迫情況下所簽訂的,屬平等自願簽訂的,協議內容亦不存在損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之情形,應屬具有法律效力。雖然該協議表面上對一方的權利作了一定的限制,但符合社會倫理道德所倡導的誠實信用價值理念,同時,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了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無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樣的民事法律行為即應有效,因此本案中的《夫妻忠誠協議書》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具有合法效力,應按照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判歸李某所有。
律師說法:婚姻忠誠協議效力如何認定
所謂忠誠協議,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如果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三要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所以,只要夫妻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夫妻忠誠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協議的內容具有可執行性,法律就應當承認其效力。本案中,根據李某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許某存在婚外情,是婚姻的過錯方,李某和許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夫妻忠誠協議是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簽訂的,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沒有損害對方的人格權和身份權,沒有限制對方的人身自由,也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李某和白某於2010年在網絡上相識。二人通過網絡聊天逐漸熟絡,之後李某和白某在2010年11月登記結婚。在婚姻登記當日,二人共同簽訂了一份《夫妻忠誠協議書》,雙方在該協議書中約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都必須忠誠於婚姻,不背叛對方,因為不忠誠於婚姻的行為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應當主動放棄夫妻共同財產。之後,李某於白某育有一子,在2012年,李某發現白某與其他男性具有不正當關係,李某隨於2012年8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法院根據《夫妻忠誠協議書》判定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自己所有。
法院判決:忠誠協議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有效
法院認為,我國《婚姻法》中規定夫妻雙方擁有對財產的處分權,有權自主約定財產的處分方式。李某與白某所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書》是在沒有受到任何脅迫情況下所簽訂的,屬平等自願簽訂的,協議內容亦不存在損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之情形,應屬具有法律效力。雖然該協議表面上對一方的權利作了一定的限制,但符合社會倫理道德所倡導的誠實信用價值理念,同時,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了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無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樣的民事法律行為即應有效,因此本案中的《夫妻忠誠協議書》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具有合法效力,應按照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判歸李某所有。
律師說法:婚姻忠誠協議效力如何認定
所謂忠誠協議,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如果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三要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所以,只要夫妻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夫妻忠誠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協議的內容具有可執行性,法律就應當承認其效力。本案中,根據李某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許某存在婚外情,是婚姻的過錯方,李某和許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夫妻忠誠協議是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簽訂的,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沒有損害對方的人格權和身份權,沒有限制對方的人身自由,也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