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如何通過遺贈取得
(一)遺贈人已經死亡。按照《繼承法》第2、5條的規定,遺贈從被遺贈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二)受遺贈人已經履行了遺贈所附有的義務。《繼承法》第21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三)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四)保留了必要遺產份額。《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五)已經辦理接受遺贈公證。司法部和建設部在1991年8月頒布司公通字[1991]117號《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第2條規定: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後,遺囑受益人須持「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辦理。《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在附錄c《主要登記類型申請材料清單》中也明確:因遺贈申請房產權利轉移登記,需要提供遺贈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
二、房產遺贈要辦公證
通過上述分析,除遺贈已經發生的證明材料比較容易把握外,受遺贈人已經履行了遺贈所附有的義務,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保留或無需保留必要遺產份額等都是目前房屋登記機構職權和能力無法承擔的。
(一)遺贈所附義務的履行沒有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規定: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可見,受遺贈人應當履行遺贈附有的義務,公證處辦理接受遺贈公證時,通過詢問走訪遺贈人的親屬,重點審查當事人是否適當履行了遺贈協議中的義務。如有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將中止受理,並告知受遺贈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確定房產歸屬;如無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公證處根據受遺贈人的申請和調查結果,作出確認並出具接受遺贈公證書。如果可以憑遺贈協議公證書直接辦理房產轉移登記,則恰恰忽略了這重要一點,而易於引發此類房屋登記的行政訴訟。
(二)公證是接受遺贈意思表示的重要要件形式之一。
《繼承法》第27條規定,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接受或放棄遺贈對於全體繼承人有重大利害關係,因此對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要考慮到受遺贈人向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等特定利害關係人作出意思表示可能存在的客觀障礙,突破向上述特定人作出的限制,以申請接受遺贈聲明公證作為對受遺贈人權利救濟的補充。受遺贈人通過公證的方式證明其在規定時間內為接受遺贈之意思表示,作為接受遺贈的形式要件,有利於證據的形成與保留,以保障受遺贈人的合法權益。個人認為:在上述特定利害關係人一致認同受遺贈人已經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以口頭、書面等其他形式表示接受遺贈的情況下,辦理接受遺贈聲明的公證時間,可不限於受遺贈人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
(三)保留或無需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由於人類認知的局限性,在遺囑公證或遺贈協議公證時,未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情況時有出現,公證處在辦理接受遺贈公證時,通過詢問遺贈人的繼承人、其他利害關係人及證人,收集證明、筆錄等材料,以確認已保留或無需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上文對「房產如何通過遺贈取得」、「房產遺贈要辦公證」兩個問題進行了辭簡理薄地介紹,相信大家現在對房產的遺贈有了一定的了解。遺贈是將遺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需要提升可信度,否則真到繼承的時候,法定繼承人可能會不願意讓原本可能繼承的財產從指間溜走。有關房產遺贈的其他問題,如如何訂立房產遺贈、房產遺贈糾紛如何處理、房產遺贈如何收集證據等,本文限於篇幅不再深究。生活中如果遇到有關房產遺贈的問題時,不妨向律師諮詢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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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贈人已經死亡。按照《繼承法》第2、5條的規定,遺贈從被遺贈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二)受遺贈人已經履行了遺贈所附有的義務。《繼承法》第21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三)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四)保留了必要遺產份額。《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五)已經辦理接受遺贈公證。司法部和建設部在1991年8月頒布司公通字[1991]117號《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第2條規定: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後,遺囑受益人須持「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辦理。《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在附錄c《主要登記類型申請材料清單》中也明確:因遺贈申請房產權利轉移登記,需要提供遺贈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
二、房產遺贈要辦公證
通過上述分析,除遺贈已經發生的證明材料比較容易把握外,受遺贈人已經履行了遺贈所附有的義務,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保留或無需保留必要遺產份額等都是目前房屋登記機構職權和能力無法承擔的。
(一)遺贈所附義務的履行沒有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規定: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可見,受遺贈人應當履行遺贈附有的義務,公證處辦理接受遺贈公證時,通過詢問走訪遺贈人的親屬,重點審查當事人是否適當履行了遺贈協議中的義務。如有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將中止受理,並告知受遺贈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確定房產歸屬;如無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公證處根據受遺贈人的申請和調查結果,作出確認並出具接受遺贈公證書。如果可以憑遺贈協議公證書直接辦理房產轉移登記,則恰恰忽略了這重要一點,而易於引發此類房屋登記的行政訴訟。
(二)公證是接受遺贈意思表示的重要要件形式之一。
《繼承法》第27條規定,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接受或放棄遺贈對於全體繼承人有重大利害關係,因此對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要考慮到受遺贈人向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等特定利害關係人作出意思表示可能存在的客觀障礙,突破向上述特定人作出的限制,以申請接受遺贈聲明公證作為對受遺贈人權利救濟的補充。受遺贈人通過公證的方式證明其在規定時間內為接受遺贈之意思表示,作為接受遺贈的形式要件,有利於證據的形成與保留,以保障受遺贈人的合法權益。個人認為:在上述特定利害關係人一致認同受遺贈人已經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以口頭、書面等其他形式表示接受遺贈的情況下,辦理接受遺贈聲明的公證時間,可不限於受遺贈人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
(三)保留或無需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由於人類認知的局限性,在遺囑公證或遺贈協議公證時,未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情況時有出現,公證處在辦理接受遺贈公證時,通過詢問遺贈人的繼承人、其他利害關係人及證人,收集證明、筆錄等材料,以確認已保留或無需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上文對「房產如何通過遺贈取得」、「房產遺贈要辦公證」兩個問題進行了辭簡理薄地介紹,相信大家現在對房產的遺贈有了一定的了解。遺贈是將遺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需要提升可信度,否則真到繼承的時候,法定繼承人可能會不願意讓原本可能繼承的財產從指間溜走。有關房產遺贈的其他問題,如如何訂立房產遺贈、房產遺贈糾紛如何處理、房產遺贈如何收集證據等,本文限於篇幅不再深究。生活中如果遇到有關房產遺贈的問題時,不妨向律師諮詢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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