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老人死後兩女兒爭奪房產
被繼承人王某某與何某調解離婚,共同生育的孩子原告王某由何某撫養,被告王某華由被繼承人王某某撫養。爾後被告王某華即將戶口遷至昆明與被繼承人王某某共同生活。後被繼承人王某某因病去世,留有「遺囑」一份,載明:「本人是王某某,但我與妻子何某離婚法院判決大女兒由何某負責。二女兒由王某某負責,現我70歲,身有糖尿病,行動不便,一直由二女兒照護,家中一切財產一處房產由王某華所屬,此遺囑完全出於我本人自願並無任何人干涉和逼迫。」被繼承人王某某在遺囑上籤了字,並蓋了手印。原告王某以被告王某華占有被繼承人王某某的遺產並拒絕其依法繼承為由,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由原告王某按法定繼承方式繼承父親王某某(已故)遺產的一半(價值為100000元)。
原告認為其有權繼承被繼承人房產,不承認被告出示的遺囑,認為該遺囑無效。被告辯稱,遺囑為被繼承人親手所簽,獲法律支持,原告無權要求共同繼承房產。
法院判決:遺囑合法有效
法院審理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遺囑有效,房產歸被告所有。
律師說法:法定繼承能否優先於遺囑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由此可見,當被繼承人留有處分其合法遺產的遺囑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其所留遺囑對遺產進行處分。
被繼承人王某某生前於自書所留的「遺囑」符合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關於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的規定,「遺囑」從形式到內容均符合法律規定,應當認為合法有效。原告對該「遺囑」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就應該拿出有力證據證明此遺囑為假,原告未能提交確實有效的證據,經多方印證遺囑合法。法院最後支持被告意見,駁回原告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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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王某某與何某調解離婚,共同生育的孩子原告王某由何某撫養,被告王某華由被繼承人王某某撫養。爾後被告王某華即將戶口遷至昆明與被繼承人王某某共同生活。後被繼承人王某某因病去世,留有「遺囑」一份,載明:「本人是王某某,但我與妻子何某離婚法院判決大女兒由何某負責。二女兒由王某某負責,現我70歲,身有糖尿病,行動不便,一直由二女兒照護,家中一切財產一處房產由王某華所屬,此遺囑完全出於我本人自願並無任何人干涉和逼迫。」被繼承人王某某在遺囑上籤了字,並蓋了手印。原告王某以被告王某華占有被繼承人王某某的遺產並拒絕其依法繼承為由,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由原告王某按法定繼承方式繼承父親王某某(已故)遺產的一半(價值為100000元)。
原告認為其有權繼承被繼承人房產,不承認被告出示的遺囑,認為該遺囑無效。被告辯稱,遺囑為被繼承人親手所簽,獲法律支持,原告無權要求共同繼承房產。
法院判決:遺囑合法有效
法院審理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遺囑有效,房產歸被告所有。
律師說法:法定繼承能否優先於遺囑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由此可見,當被繼承人留有處分其合法遺產的遺囑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其所留遺囑對遺產進行處分。
被繼承人王某某生前於自書所留的「遺囑」符合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關於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的規定,「遺囑」從形式到內容均符合法律規定,應當認為合法有效。原告對該「遺囑」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就應該拿出有力證據證明此遺囑為假,原告未能提交確實有效的證據,經多方印證遺囑合法。法院最後支持被告意見,駁回原告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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