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企業不是產權人
某廣播電視服務公司、王某於2012年3月12日簽訂租房協議,協議約定的主要內容為:1、由王某租賃門市,租期三年,從2012年3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租金為第一年70000元,每年按上一年的8%遞增,如未按時交納租金,某廣播電視服務公司有權解除協議。2、租期內的水、電費由王某按表按月交納。3、不得轉租。4、若違約,按房屋租金的50%賠償違約金。王某租房後,交納了第一年的租金70000元,從2013年3月12日起至今的租金,王某未交納,2013年度王某應付租金為75600元,從2014年3月12日起的租金為每月6804元。同時,王某也未按協議約定按月交納水、電費,2012年、2013年王某共欠水、電費48144.70元。某廣播電視服務公司要求王某支付下欠的租金及水電費,王某仍未繳納。某廣播電視服務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1、解除與王某簽訂的租房協議:由某廣播電視服務公司收回房屋;2、王某向某廣播電視服務公司支付2013年度租金75600元,2012年、2013年水電費48144.70元,2014年3月12日起每月租金6804元支付至合同解除收回房屋時止。3、王某向某廣播電視服務公司支付違約金72800元。王某辯稱:某廣播電視服務公司不具有本案的主體資格。本案中某廣播電視服務公司出租的房屋是當地廣播局的辦公用房,屬國有資產,某廣播電視服務公司不是產權人,無權出租房屋,不具有原告資格。
法院判決:支付租金及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廣播電視服務公司、王某簽訂的租房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應為有效合同,某廣播電視服務公司是經當地文化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版權局授權對出租房屋實施經營管理的企業法人,有權對授權經營管理的房屋進行出租。因此,某廣播電視服務公司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王某辯稱某廣播電視服務公司沒有房屋所有權,不是合法主體的觀點本院不予採納。王某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交納租金和租房期間的水電費。王某未於2013年3月12日和2014年3月12日按期交納當年租金及水、電費,經某廣播電視服務公司催收,王某仍未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某廣播電視服務公司要求解除與王某簽訂的租房協議並收回房屋,以及要求王某償付下欠租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王某不願支付違約金,並提出即使違約,某廣播電視服務公司起訴的違約金也過高。本案某廣播電視服務公司、王某約定的違約金為租金的50%,應認定為過高,某廣播電視服務公司的損失應為王某逾期償付下欠租金所造成的利息損失。其利息損失以應付而未付的租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其中2013年度王某應付的租金為75600元,其利息損失從2013年3月13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解除合同時止,2014年度王某應付的租金從2014年3月12日按每月6804元計算至本判決生效解除合同時止,其利息損失從每月12日為應付當月租金的時間分別計算至本判決生效解除合同時止。王某欠某廣播電視服務公司2012年、2013年度租賃房屋的水電費48144.70元屬實,王某應按約定償付給某廣播電視服務公司。
律師說法:能將國有資產出租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某廣播電視服務公司與王某簽訂的《租房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現承租人王某未按時支付租金,屬於違約行為,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和雙方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關於某廣播電視服務公司是否有權將房屋出租及是否是本案適格主體的問題,由於當地文化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版權局授權某廣播電視服務公司對出租房屋實施經營管理,故某廣播電視服務公司有權對該房屋進行出租,並在權益受損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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