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看上去好像公司負責人都是只有一個人,因此很多人會混淆它們。但其實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它們的設立依據、出資方式、承擔的責任、財產權等都存在很大的區別,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兩者的具體區別有哪些。
01、設立依據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兩個基本法律特徵,一是股東人數的唯一性,二是股東責任的有限性。其依據《公司法》而設立,受《公司法》的調整和規範。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主體。而個人獨資企業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而設立,受《個人獨資企業法》調整和規範,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主仍以自然人身份從事經濟活動。
02、出資方式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而且自2014年2月18日國務院印發了《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取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的限制。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對出資形式未作出任何強制性規定。
03、承擔的責任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僅在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情況下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也就是說,在法律責任的這塊而言,一人有限公司通常不會牽涉到股東的其他個人財產,經營風險較小。而個人獨資企業,企業業主自負盈虧和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成為了強硬的預算約束。企業經營好壞同業主個人的經濟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緊密相連,這也導致投資者風險巨大。需要企業業主對企業負無限責任。
04、財產權不同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也就是說,股東出資後,其用作出資的財產權會與股東相分離,轉為公司的財產,股東不得再直接支配出資財產;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
05、名稱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字號後面需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字樣。而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以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而且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其名稱可以分為「廠」「店」「中心」以及「工作室」等。
06、稅收征繳規定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稅法規定,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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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到底有什麼區別[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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