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來保護國內市場和民族工業的例外條款。
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例外條款有:安全例外、國際收支失衡例外、保障措施例外、政府採購例外、幼稚工業保護例外、反傾銷例外、反補貼例外、環境保護例外、關稅同盟例外、wto一般例外等,這些是各成員方保護國內市場或者區內市場的最重要手段。
其中,wto一般例外是指gatt第20條所涵蓋的10條例外。
(1)為維護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2)為保障人民、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3)有關輸出或輸入黃金或白銀的措施;(4)為了保證某些與gatt的規定並無牴觸的法令或條例的貫徹執行所必需的措施,包括加強海關法令或條例,加強根據協定第2條第4款和第14條而實施的壟斷,保護專利權、商標及版權,以及防止欺詐行為所必需的措施;(5)有關罪犯產品的措施;(6)為保護本國具有藝術、歷史或考古價值的文物而採取的措施;(7)與國內限制生產與消費的措施相配合,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8)如果商品協定所遵循的原則已向締約國全體提出,締約國全體未表示異議,或商品協定本身已向締約國全體提出,締約國全體未表示異議,為履行這種國際商品協定所承擔的義務而採取的措施;(9)在國內原料的價格被壓低到低於國際價格水平,作為中央政府穩定計劃的一部分的期間內,為了保證國內加工工業對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採取的限制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但不得利用限制來增加此種國內工業的出口或對其提供保護,也不得背離本協定的有關非歧視的規定;(10)在普遍或局部供應不足的情況下,為獲取或分配產品所必需採取的措施,但採取的措施必須符合以下原則:所有締約國在這些產品的國際供應中都有權占有公平的份額,而且如果採取的措施與本協定的其他規定不符合,它應在導致其實施的條件不復存在時,立即予以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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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例外條款[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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