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不會導致勞動合同自動終止,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若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編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對於該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解讀認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若該勞動者並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則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並不當然終止。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仍為勞動合同關係,而非勞務合同關係,但是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權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而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若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編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對於該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解讀認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若該勞動者並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則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並不當然終止。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仍為勞動合同關係,而非勞務合同關係,但是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權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而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