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明確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可以請求分割財產的兩種情形:
一是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是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一是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是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