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應當對整個工程質量負責,當然也應當對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間的質量安全承擔責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包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設工程對人身、財產的損害。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認真履行工程質量保證義務。建設工程的勘察人應當為建設工程提供準確的有關工程地質資料;建設工程的設計人應當按照有關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設計規範的規定進行設計,保證建設工程的設計安全可靠;建設工程的施工人必須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不得有任何偷工減料的行為。任何一方不履行法定質量保證義務,造成工程質量安全問題的,承包人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個屬於承包人的原因,例如,是用戶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的,承包人不承擔責任。現實中,有的發包人違法發包如非法壓價、接收回扣選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人,因此引起的質量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發包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人身、財產損害是發生在建設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建設工程,一旦建成,一般都將長期使用,這就要求在建設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不能有危及使用安全的質量問題,否則將會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對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此首先需要確定「合理使用期限」即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對其建設產品承擔質量責任的責任期間。該合理期限一般自交付發包人時起算。但與一般產品的生產者對其產品的質量缺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責任期限最長不超過自產品交付使用最初用戶10年不同,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應當在該建設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對整個工程質量安全承擔責任。關於合理使用期限是多少,合同法未作具體規定,這需要根據各類建設工程的不同情況,如建築物結構、使用功能、所處的自然環境等因素,由有關技術部門作出判斷。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試行)》中規定,按民用建築的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築耐久年限分為四級:一級耐久年限為100年以上,適用於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指10層以上住宅建築、總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築及綜合性建築);二級耐久年限為50年-100年,適用於一般建築;三級耐久年限為25-50年,適用於次要建築;四級耐久年限為15年以下,適用於臨時性建築。也就是說,除臨時性建築外,民用建築的合理使用期限最低也應在25年以上,在這個期間內,必須保證建築物的安全使用。如果該建設工程已過合理使用期限的,原則上不允許繼續使用,用戶繼續使用後,因該建設工程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的,承包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造成了人身和財產損害。這裡的受損害方不僅僅指建設工程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即發包人,也包括建設工程的最終用戶以及因該建設工程而受到損害的其他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致使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承包人應與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造成發包人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發包人可以選擇請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如果受損害方是作發包人,該受損害方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受損害方也可以請求發包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再向承包人追償。
一、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設工程對人身、財產的損害。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認真履行工程質量保證義務。建設工程的勘察人應當為建設工程提供準確的有關工程地質資料;建設工程的設計人應當按照有關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設計規範的規定進行設計,保證建設工程的設計安全可靠;建設工程的施工人必須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不得有任何偷工減料的行為。任何一方不履行法定質量保證義務,造成工程質量安全問題的,承包人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個屬於承包人的原因,例如,是用戶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的,承包人不承擔責任。現實中,有的發包人違法發包如非法壓價、接收回扣選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人,因此引起的質量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發包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人身、財產損害是發生在建設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建設工程,一旦建成,一般都將長期使用,這就要求在建設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不能有危及使用安全的質量問題,否則將會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對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此首先需要確定「合理使用期限」即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對其建設產品承擔質量責任的責任期間。該合理期限一般自交付發包人時起算。但與一般產品的生產者對其產品的質量缺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責任期限最長不超過自產品交付使用最初用戶10年不同,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應當在該建設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對整個工程質量安全承擔責任。關於合理使用期限是多少,合同法未作具體規定,這需要根據各類建設工程的不同情況,如建築物結構、使用功能、所處的自然環境等因素,由有關技術部門作出判斷。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試行)》中規定,按民用建築的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築耐久年限分為四級:一級耐久年限為100年以上,適用於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指10層以上住宅建築、總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築及綜合性建築);二級耐久年限為50年-100年,適用於一般建築;三級耐久年限為25-50年,適用於次要建築;四級耐久年限為15年以下,適用於臨時性建築。也就是說,除臨時性建築外,民用建築的合理使用期限最低也應在25年以上,在這個期間內,必須保證建築物的安全使用。如果該建設工程已過合理使用期限的,原則上不允許繼續使用,用戶繼續使用後,因該建設工程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的,承包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造成了人身和財產損害。這裡的受損害方不僅僅指建設工程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即發包人,也包括建設工程的最終用戶以及因該建設工程而受到損害的其他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致使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承包人應與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造成發包人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發包人可以選擇請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如果受損害方是作發包人,該受損害方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受損害方也可以請求發包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再向承包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