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航線。
1、航線經營換季時:空運企業應集中提交航線經營許可核准申請,並於該航季執行的80日前向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區際或區內航線有關資料。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召開評審會進行評審。所有核准工作在換季45日前完成。對空運企業新增航線經營許可的,在其《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准書》上予以載明。
2、非航線經營換季時:空運企業在計劃開航前45日提出申請,填寫核准機關統一印製的《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准申請書》,並可採用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按所申請的航線經營許可的管轄範圍報送民航總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意見,並通過政府網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自受理申請之日30日內作出核准決定。准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准書》,不予核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3、航線經營許可核准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對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預先公布的航線經營許可意見持有異議的,應按規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涉及重大事項的,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可根據需要舉行聽證,經重新評審後作出核准決定。
(二)登記航線。
1、航線經營換季時:空運企業應集中提交航線經營許可登記申請,並於該航季執行的80日前向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區際或區內航線有關資料。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空運企業航線經營許可登記的申請,屬於經營許可登記管理範圍的,頒發《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登記證》;對不符合經營許可登記管理範圍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2、非航線經營換季時:空運企業在計劃開航30日前提出申請,填寫登記機關統一印製的《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登記表》,並可採取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按所申請的航線經營許可的管轄範圍,報送民航總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空運企業航線經營許可登記的申請,屬於經營許可登記管理範圍的,頒發《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登記證》;對不符合經營許可登記管理範圍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1、航線經營換季時:空運企業應集中提交航線經營許可核准申請,並於該航季執行的80日前向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區際或區內航線有關資料。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召開評審會進行評審。所有核准工作在換季45日前完成。對空運企業新增航線經營許可的,在其《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准書》上予以載明。
2、非航線經營換季時:空運企業在計劃開航前45日提出申請,填寫核准機關統一印製的《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准申請書》,並可採用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按所申請的航線經營許可的管轄範圍報送民航總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意見,並通過政府網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自受理申請之日30日內作出核准決定。准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准書》,不予核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3、航線經營許可核准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對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預先公布的航線經營許可意見持有異議的,應按規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涉及重大事項的,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可根據需要舉行聽證,經重新評審後作出核准決定。
(二)登記航線。
1、航線經營換季時:空運企業應集中提交航線經營許可登記申請,並於該航季執行的80日前向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區際或區內航線有關資料。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空運企業航線經營許可登記的申請,屬於經營許可登記管理範圍的,頒發《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登記證》;對不符合經營許可登記管理範圍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2、非航線經營換季時:空運企業在計劃開航30日前提出申請,填寫登記機關統一印製的《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登記表》,並可採取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按所申請的航線經營許可的管轄範圍,報送民航總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空運企業航線經營許可登記的申請,屬於經營許可登記管理範圍的,頒發《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登記證》;對不符合經營許可登記管理範圍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