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仲裁程序結束。在此期間可以調解解決,也可以裁決解決。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的,仲裁庭製作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裁決的,製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後,十五日內暫不生效,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起訴的,裁決書產生法律效力。仲裁調解書與裁決書生效後,法律效力相同,當事人應當依照規定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仲裁的效力如何[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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