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10月8日在中國人大網公布,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今年8月,政務處分法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10月8日全文公開的政務處分法草案分為7章,包括總則,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複審、覆核、申訴,法律責任和附則,共66條。中國人大網同時公開了關於政務處分法草案的說明。
根據草案說明,政務處分是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監察法首次提出政務處分概念,並以其代替「政紀處分」,將其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制定政務處分法,將監察法的原則規定具體化,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處分範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築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有利於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建設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
草案明確了政務處分主體。規定處分決定機關、單位包括任免機關、單位和監察機關,並明確兩類主體的作用和責任;明確了黨管幹部,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等5項政務處分原則。
草案規定了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規則。設定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政務處分。相應的處分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勞動人事關係。
草案規定:「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和級別;其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到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和級別」「有中國共產黨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草案嚴格規範政務處分程序,對處分主體的立案、調查、處分、宣布等程序作了明確規定。考慮到有的公職人員在任免、管理上的特殊性,草案規定,對各級人大(政協)或者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的人員給予撤職、開除政務處分的,先由人大(政協)或者其常委會依法依章程罷免、撤銷或者免去其職務,再由處分決定機關、單位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為充分保障被處分人員的合法權利,草案還設專章規定了複審、覆核、申訴途徑。草案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9年11月6日。
政務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
(今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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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形態對應處分種類 8篇[朗讀]
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辭退共六種是正確的。根據《公務員法》規定:(1)警告。對違反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四種形態」為:
第一種:黨內關係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
第二種: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
第三種: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
第四種: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少數。
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其中第七條對「四種形態」從新進行了定義。
第七條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即第一條: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
第二條: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
第三條: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
第四條: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第一種:黨內關係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
第二種: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
第三種: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
第四種: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少數。
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其中第七條對「四種形態」從新進行了定義。
第七條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即第一條: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
第二條: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
第三條: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
第四條: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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