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組織民警職工認真學習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等三個文件,現按照要求將心得體會彙報如下:
一、學習「三個規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監獄警察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認識「三個規定」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帶頭執行落實「三個規定」,將其作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基本要求。
二、貫徹「三個規定」要堅守底線對於非正常途徑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預司法、插手案件等行為,要堅持司法責任底線思維,堅決拒絕並如實記錄填報。還要向社會宣示,無論什麼人,無論職務高低、親疏遠近,都不應通過非正當途徑打探案情,這樣做不僅自己會被填報登記,還會對正常開展工作造成影響?
三、本人鄭重承諾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通過認真對照檢查,本人不存在違反「三個規定」的情況。
二是本人今後將認真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的精神,勇於同違反規定的人和事作鬥爭,堅決按照規定的要求登記和上報。
三是積極向親朋好友宣傳「三個規定」的要求,取得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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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 三個規定 心得體會[朗讀]
一、加強學習,提高思想認識
七管區利用夜間時間,組織管區民警在管區會議室,開展「三個規定」集中學習研討活動,管區長林化尤針對文件八條規定進行逐一分析,從規定中對照查擺監獄減刑假釋等案件等辦理,尋找自身可能存在的問題。
二、強化監督,確保學習到位
為避免學習走過場,七管區要求民警認真撰寫心得體會,並由管區長負責檢查,對心得體會撰寫不到位的民警,退回重新學習重新再寫,以此來加強民警對「三個規定」的學習,確保民警讀懂弄通「三個規定」,避免走過場。
三、身先士卒,做好帶頭作用
從管區長開始,到各分管區監內負責分管領導,都要在管區學習會上,分享自己學習心得,同時對分管區心得體會也從嚴把關,從分管區領導開始在學習中做好帶頭作用。確保民警,將「三個規定」學到心裡去,用到工作中去。
七管區利用夜間時間,組織管區民警在管區會議室,開展「三個規定」集中學習研討活動,管區長林化尤針對文件八條規定進行逐一分析,從規定中對照查擺監獄減刑假釋等案件等辦理,尋找自身可能存在的問題。
二、強化監督,確保學習到位
為避免學習走過場,七管區要求民警認真撰寫心得體會,並由管區長負責檢查,對心得體會撰寫不到位的民警,退回重新學習重新再寫,以此來加強民警對「三個規定」的學習,確保民警讀懂弄通「三個規定」,避免走過場。
三、身先士卒,做好帶頭作用
從管區長開始,到各分管區監內負責分管領導,都要在管區學習會上,分享自己學習心得,同時對分管區心得體會也從嚴把關,從分管區領導開始在學習中做好帶頭作用。確保民警,將「三個規定」學到心裡去,用到工作中去。
1、對《黨內監督條例》的認識黨內監督不是一個新問題,黨內製定一個黨內監督的規範性文件,是黨的建設的迫切需要,也是黨內外強烈的呼聲。首先,制定這個條例是全面推進黨建工作的需要。
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們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這個條例的制定,表明我們黨在制度建設上有了新的進展和新的成果。
其次,制定這個條例是我們嚴肅黨的紀律、強化監督制約體制的需要。在我們黨的建設中,要提高全黨的整體素質,要規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的領導行為,要保持黨的先進性,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要實現黨的自覺性和組織的監督制約相統一,要在全黨提高自身自覺性的基礎上,依法治黨。
第三,制定黨內監督條例是黨風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們黨內黨風建設和的形勢還很嚴峻,黨風不正和腐敗現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體制上的弊端、監督不力和紀律鬆弛這些方面。這個文件的出台,是我們黨風建設的需要,是制度建設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黨內監督不是一個新問題,黨內監督條例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黨的建設、領導機制和執政方式有了新的進展的情況下,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和深化黨的執政效率的歷史性和必然性的產物。
從我黨來講,特別是執政以後,重視黨內監督問題是我們黨一貫的思想,各代黨的領導人十分重視這個問題,指出要加強黨內思想教育,從國家制度和黨的制度上做出適當規定,便於對黨組織和黨員進行嚴格的監督。黨的十屆四中全會做出了加強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高完善黨內監督和制定黨內監督條例的決定。監督條例的出台,順應新時期下黨的建設的新形勢和新情況,對加強黨的建設和執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
2、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認識《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經過修訂以後,內容更加全面和具體,本著「三個代表」思想與時俱進的精神,結合了新的形勢,堅決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把我們黨以往紀律處分方面的一些規定進一步條例化、規範化、具體化。新的條例經過實踐並修改以後,對違紀的界限更加清晰,違紀的定性更加準確。
明確指出了作為一個黨員,一個黨員領導幹部,應該知道什麼是可做的,什麼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該做的,將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新條例中,很多條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規的銜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現矛盾和牴觸。如涉及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對失職、瀆職人員的認定,都考慮到國家法律的規定,並具體明確了違反黨紀後接受處分的流程以及紀律處分和法律制裁之間的界限和操作規程,使紀律處分條例條例在實踐中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條例堅持了從嚴治黨,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針對社會反響嚴懲的一些違紀行為,如黨員從事有償服務、重婚、包養情婦等行為,從嚴從重處理。但條例同時注重保護每一個普通黨員的權利,強調在定性量紀上對黨員的處理要定性準確、證據充實,從事實出發,辦成鐵案,強調在程序上保護受處分黨員的民主權利,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准,對於擴大黨內民主生活具有深遠的意義。
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們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這個條例的制定,表明我們黨在制度建設上有了新的進展和新的成果。
其次,制定這個條例是我們嚴肅黨的紀律、強化監督制約體制的需要。在我們黨的建設中,要提高全黨的整體素質,要規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的領導行為,要保持黨的先進性,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要實現黨的自覺性和組織的監督制約相統一,要在全黨提高自身自覺性的基礎上,依法治黨。
第三,制定黨內監督條例是黨風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們黨內黨風建設和的形勢還很嚴峻,黨風不正和腐敗現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體制上的弊端、監督不力和紀律鬆弛這些方面。這個文件的出台,是我們黨風建設的需要,是制度建設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黨內監督不是一個新問題,黨內監督條例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黨的建設、領導機制和執政方式有了新的進展的情況下,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和深化黨的執政效率的歷史性和必然性的產物。
從我黨來講,特別是執政以後,重視黨內監督問題是我們黨一貫的思想,各代黨的領導人十分重視這個問題,指出要加強黨內思想教育,從國家制度和黨的制度上做出適當規定,便於對黨組織和黨員進行嚴格的監督。黨的十屆四中全會做出了加強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高完善黨內監督和制定黨內監督條例的決定。監督條例的出台,順應新時期下黨的建設的新形勢和新情況,對加強黨的建設和執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
2、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認識《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經過修訂以後,內容更加全面和具體,本著「三個代表」思想與時俱進的精神,結合了新的形勢,堅決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把我們黨以往紀律處分方面的一些規定進一步條例化、規範化、具體化。新的條例經過實踐並修改以後,對違紀的界限更加清晰,違紀的定性更加準確。
明確指出了作為一個黨員,一個黨員領導幹部,應該知道什麼是可做的,什麼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該做的,將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新條例中,很多條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規的銜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現矛盾和牴觸。如涉及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對失職、瀆職人員的認定,都考慮到國家法律的規定,並具體明確了違反黨紀後接受處分的流程以及紀律處分和法律制裁之間的界限和操作規程,使紀律處分條例條例在實踐中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條例堅持了從嚴治黨,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針對社會反響嚴懲的一些違紀行為,如黨員從事有償服務、重婚、包養情婦等行為,從嚴從重處理。但條例同時注重保護每一個普通黨員的權利,強調在定性量紀上對黨員的處理要定性準確、證據充實,從事實出發,辦成鐵案,強調在程序上保護受處分黨員的民主權利,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准,對於擴大黨內民主生活具有深遠的意義。
雲南省看守所召開全體民警對「三個規定」執行情況學習貫徹落實的部署會議,旨在把脈前進方向、釐清工作思路,嚴格規範執行「三個執行」,築牢廉潔執法的「防火牆」。通過學習,我深刻領會和全面把握「三個規定」精神實質,將紀律規定印在心中、挺在面前,堅決築牢思想防線。
一、「三個規定」是新時代公正廉潔執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將各級領導幹部在線索核查、案件辦理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為地方利益或部門利益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具體要求等,定性為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並要求辦案人員全面、如實記錄,司法機關每季度向黨委政法委報告。《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提出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三不得」、司法機關辦案人員「三應當」的要求。即: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對干預、說情或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不以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對辦案人員不如實記錄的責罰和如實記錄的保護,也作出了明確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明確了禁止司法人員接觸交往的具體情形:泄露辦案工作秘密,向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律師,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等請客送禮,向案件當事人、律師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在委託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等,並明確了違反該禁令的處罰措施。「三個規定」擲地有聲、切實可行,為把權力切實關進「牢籠」里提供了堅實的制度遵循。
二、「三個規定」是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執法權的堅實保障
「三個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對症下藥、堵塞漏洞、精準施策,把「嚴」的要求貫穿始終,一抓到底,抓出實效,切實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通過強化思想政治引領,狠抓專項整治工作,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執行「三個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各項制度,理順工作機制,紮實補齊短板。同時,通過激勵民警如實記錄和抵制干預過問行為,加強制度設計與解讀,健全對記錄違規干預過問案件民警的保護和激勵機制,確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執法職責。通過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從源頭上減少違規過問案件問題發生,及時發布典型案例,加大通報力度,引導民警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三、「三個規定」是踐行「兩個維護」的重要基石
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執行「三個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也是堅決踐行「兩個維護」的重要檢驗。要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就要嚴格落實記錄報告制度,對需記錄和報告的事項,監督民警如實記錄、及時報告,確保民警依法履行執法職責,堅持嚴查重處,對插手、干預司法的違紀違法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有違規接觸交往行為的案件「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要健全完善責任倒查機制,對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說情、打探、泄露、干預案件,不當接觸交往當事人等違紀違法行為,出現不按規定記錄,遲報、漏報、瞞報等違規情節的,通過通報、曝光、紀律處分等手段,進行嚴肅處理。通過組合拳組合陣的形式解決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鐵有痕。
總之,「三個規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公安機關內部和辦案人員自身三個層面阻斷影響獨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體式保障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對於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干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保障獨立、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一、「三個規定」是新時代公正廉潔執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將各級領導幹部在線索核查、案件辦理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為地方利益或部門利益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具體要求等,定性為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並要求辦案人員全面、如實記錄,司法機關每季度向黨委政法委報告。《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提出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三不得」、司法機關辦案人員「三應當」的要求。即: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對干預、說情或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不以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對辦案人員不如實記錄的責罰和如實記錄的保護,也作出了明確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明確了禁止司法人員接觸交往的具體情形:泄露辦案工作秘密,向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律師,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等請客送禮,向案件當事人、律師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在委託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等,並明確了違反該禁令的處罰措施。「三個規定」擲地有聲、切實可行,為把權力切實關進「牢籠」里提供了堅實的制度遵循。
二、「三個規定」是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執法權的堅實保障
「三個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對症下藥、堵塞漏洞、精準施策,把「嚴」的要求貫穿始終,一抓到底,抓出實效,切實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通過強化思想政治引領,狠抓專項整治工作,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執行「三個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各項制度,理順工作機制,紮實補齊短板。同時,通過激勵民警如實記錄和抵制干預過問行為,加強制度設計與解讀,健全對記錄違規干預過問案件民警的保護和激勵機制,確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執法職責。通過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從源頭上減少違規過問案件問題發生,及時發布典型案例,加大通報力度,引導民警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三、「三個規定」是踐行「兩個維護」的重要基石
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執行「三個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也是堅決踐行「兩個維護」的重要檢驗。要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就要嚴格落實記錄報告制度,對需記錄和報告的事項,監督民警如實記錄、及時報告,確保民警依法履行執法職責,堅持嚴查重處,對插手、干預司法的違紀違法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有違規接觸交往行為的案件「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要健全完善責任倒查機制,對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說情、打探、泄露、干預案件,不當接觸交往當事人等違紀違法行為,出現不按規定記錄,遲報、漏報、瞞報等違規情節的,通過通報、曝光、紀律處分等手段,進行嚴肅處理。通過組合拳組合陣的形式解決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鐵有痕。
總之,「三個規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公安機關內部和辦案人員自身三個層面阻斷影響獨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體式保障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對於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干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保障獨立、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6起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山東、山西、上海等地紀委監委也發布通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李勇,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巡視員王志剛,上海楊浦區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任涌飛,均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或取消退休待遇,其涉嫌犯罪問題均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在以上通報中,均有「違規干預司法活動」「違規干預插手有關案件、徇私干預司法活動」或「違規過問案件」的表述。這些受到處分的幹部本應守護司法公平,卻用手中權力謀取私利,其行為性質嚴重,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託,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堅持全面依法治國,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必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一體推進,多次強調維護司法公正。紀檢監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守職責使命,切實加強政治監督,嚴格日常監督,堅持反腐敗無禁區,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懲治司法腐敗,進一步完善監督體系,規範權力運行機制。
但是,在緊盯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高壓懲腐的大環境下,仍然有少數領導幹部背棄黨性原則,背離初心使命,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不僅沒有恪盡職守,反而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這其中有司法機關的黨員幹部利用職權所為,也有非司法機關的黨員幹部利用職務影響違紀違規。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門源縣委原書記白順興「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安徽省阜陽市政協原副主席肖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插手司法和執紀執法活動」,等等。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對於這些嚴重違紀違法的領導幹部,必須堅決予以嚴肅查辦、嚴厲懲處,公開通報曝光,形成震懾。
維護司法公正,關鍵在於加強制度建設,不斷紮緊廉潔司法的制度籠子。早在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就提出要「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製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2015年,包括《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在內的三個規範性文件印發實施。黨內監督條例、政法工作條例對領導幹部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的,也明確要求記錄、報告。這些制度規定,就是要為領導幹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牆」,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製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於執行,工作不能止步於文件。落實好「三個規定」,對受到過問或干預、插手辦案等重大事項情況集中填報,月報告、月通報等做法都要繼續堅持下去、落實到位。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對落實不力的,依紀依規嚴肅問責。要繼續嚴格監督執紀、強力震懾,讓黨員幹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斷紮緊制度的籠子,讓黨員幹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強思想教育、弘揚新風,讓黨員幹部因覺悟而「不想」,推動共同形成風清氣正廉潔司法的良好生態。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託,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堅持全面依法治國,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必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一體推進,多次強調維護司法公正。紀檢監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守職責使命,切實加強政治監督,嚴格日常監督,堅持反腐敗無禁區,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懲治司法腐敗,進一步完善監督體系,規範權力運行機制。
但是,在緊盯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高壓懲腐的大環境下,仍然有少數領導幹部背棄黨性原則,背離初心使命,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不僅沒有恪盡職守,反而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這其中有司法機關的黨員幹部利用職權所為,也有非司法機關的黨員幹部利用職務影響違紀違規。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門源縣委原書記白順興「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安徽省阜陽市政協原副主席肖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插手司法和執紀執法活動」,等等。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對於這些嚴重違紀違法的領導幹部,必須堅決予以嚴肅查辦、嚴厲懲處,公開通報曝光,形成震懾。
維護司法公正,關鍵在於加強制度建設,不斷紮緊廉潔司法的制度籠子。早在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就提出要「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製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2015年,包括《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在內的三個規範性文件印發實施。黨內監督條例、政法工作條例對領導幹部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的,也明確要求記錄、報告。這些制度規定,就是要為領導幹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牆」,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製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於執行,工作不能止步於文件。落實好「三個規定」,對受到過問或干預、插手辦案等重大事項情況集中填報,月報告、月通報等做法都要繼續堅持下去、落實到位。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對落實不力的,依紀依規嚴肅問責。要繼續嚴格監督執紀、強力震懾,讓黨員幹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斷紮緊制度的籠子,讓黨員幹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強思想教育、弘揚新風,讓黨員幹部因覺悟而「不想」,推動共同形成風清氣正廉潔司法的良好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