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黨內監督條例》的認識黨內監督不是一個新問題,黨內製定一個黨內監督的規範性文件,是黨的建設的迫切需要,也是黨內外強烈的呼聲。首先,制定這個條例是全面推進黨建工作的需要。
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們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這個條例的制定,表明我們黨在制度建設上有了新的進展和新的成果。
其次,制定這個條例是我們嚴肅黨的紀律、強化監督制約體制的需要。在我們黨的建設中,要提高全黨的整體素質,要規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的領導行為,要保持黨的先進性,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要實現黨的自覺性和組織的監督制約相統一,要在全黨提高自身自覺性的基礎上,依法治黨。
第三,制定黨內監督條例是黨風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們黨內黨風建設和的形勢還很嚴峻,黨風不正和腐敗現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體制上的弊端、監督不力和紀律鬆弛這些方面。這個文件的出台,是我們黨風建設的需要,是制度建設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黨內監督不是一個新問題,黨內監督條例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黨的建設、領導機制和執政方式有了新的進展的情況下,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和深化黨的執政效率的歷史性和必然性的產物。
從我黨來講,特別是執政以後,重視黨內監督問題是我們黨一貫的思想,各代黨的領導人十分重視這個問題,指出要加強黨內思想教育,從國家制度和黨的制度上做出適當規定,便於對黨組織和黨員進行嚴格的監督。黨的十屆四中全會做出了加強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高完善黨內監督和制定黨內監督條例的決定。監督條例的出台,順應新時期下黨的建設的新形勢和新情況,對加強黨的建設和執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
2、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認識《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經過修訂以後,內容更加全面和具體,本著「三個代表」思想與時俱進的精神,結合了新的形勢,堅決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把我們黨以往紀律處分方面的一些規定進一步條例化、規範化、具體化。新的條例經過實踐並修改以後,對違紀的界限更加清晰,違紀的定性更加準確。
明確指出了作為一個黨員,一個黨員領導幹部,應該知道什麼是可做的,什麼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該做的,將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新條例中,很多條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規的銜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現矛盾和牴觸。如涉及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對失職、瀆職人員的認定,都考慮到國家法律的規定,並具體明確了違反黨紀後接受處分的流程以及紀律處分和法律制裁之間的界限和操作規程,使紀律處分條例條例在實踐中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條例堅持了從嚴治黨,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針對社會反響嚴懲的一些違紀行為,如黨員從事有償服務、重婚、包養情婦等行為,從嚴從重處理。但條例同時注重保護每一個普通黨員的權利,強調在定性量紀上對黨員的處理要定性準確、證據充實,從事實出發,辦成鐵案,強調在程序上保護受處分黨員的民主權利,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准,對於擴大黨內民主生活具有深遠的意義。
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們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這個條例的制定,表明我們黨在制度建設上有了新的進展和新的成果。
其次,制定這個條例是我們嚴肅黨的紀律、強化監督制約體制的需要。在我們黨的建設中,要提高全黨的整體素質,要規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的領導行為,要保持黨的先進性,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要實現黨的自覺性和組織的監督制約相統一,要在全黨提高自身自覺性的基礎上,依法治黨。
第三,制定黨內監督條例是黨風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們黨內黨風建設和的形勢還很嚴峻,黨風不正和腐敗現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體制上的弊端、監督不力和紀律鬆弛這些方面。這個文件的出台,是我們黨風建設的需要,是制度建設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黨內監督不是一個新問題,黨內監督條例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黨的建設、領導機制和執政方式有了新的進展的情況下,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和深化黨的執政效率的歷史性和必然性的產物。
從我黨來講,特別是執政以後,重視黨內監督問題是我們黨一貫的思想,各代黨的領導人十分重視這個問題,指出要加強黨內思想教育,從國家制度和黨的制度上做出適當規定,便於對黨組織和黨員進行嚴格的監督。黨的十屆四中全會做出了加強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高完善黨內監督和制定黨內監督條例的決定。監督條例的出台,順應新時期下黨的建設的新形勢和新情況,對加強黨的建設和執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
2、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認識《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經過修訂以後,內容更加全面和具體,本著「三個代表」思想與時俱進的精神,結合了新的形勢,堅決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把我們黨以往紀律處分方面的一些規定進一步條例化、規範化、具體化。新的條例經過實踐並修改以後,對違紀的界限更加清晰,違紀的定性更加準確。
明確指出了作為一個黨員,一個黨員領導幹部,應該知道什麼是可做的,什麼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該做的,將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新條例中,很多條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規的銜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現矛盾和牴觸。如涉及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對失職、瀆職人員的認定,都考慮到國家法律的規定,並具體明確了違反黨紀後接受處分的流程以及紀律處分和法律制裁之間的界限和操作規程,使紀律處分條例條例在實踐中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條例堅持了從嚴治黨,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針對社會反響嚴懲的一些違紀行為,如黨員從事有償服務、重婚、包養情婦等行為,從嚴從重處理。但條例同時注重保護每一個普通黨員的權利,強調在定性量紀上對黨員的處理要定性準確、證據充實,從事實出發,辦成鐵案,強調在程序上保護受處分黨員的民主權利,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准,對於擴大黨內民主生活具有深遠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