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為僱傭契約演變而來,從民法的僱傭關係到勞動關係的嬗變過程中,勞動法對民法中的「平等」及「誠信」原則進行轉化,將形式平等轉變為實質平等並要求最大程度的誠信。馬克思認為未形成僱傭或勞動關係之前,資本家及勞動者地位平等,雙方一旦確立僱傭關係,資本家相對於勞動力占有者便具備完全的強勢地位。基於此種依附關係,雙方地位並不平等,始終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勞動合同的出現本質在於立法者認識到了民法上的合同以形式平等的方式掩蓋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實質不平等。拉倫茨提出,法律應採取相應措施對弱勢方的利益進行維護,從而形成均衡態勢。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均採取側重保護勞動者的方式來彌補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推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實質平等,從而實現法律意義上的公平正義。
雖然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具有明顯區別,具備確立勞動關係、側重保護勞動者權益等特殊性,基於勞動者的弱勢地位而言,側重保護勞動者有利於雙方權利義務的實質平等。值得注意的是,側重保護為手段,而實質平等為制度目的。勞動合同也應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即合同的核心內容體現在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勞動者提供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基於此提供相應工作報酬及福利。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分配以按勞分配為原則,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所約定義務而要求另一方支付對價時,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處於嚴重失衡狀態。勞動合同的特殊性並不可否認其為雙務合同的本質屬性,雙務合同要求一方給付義務因履行不能而不復存在,基於對方該部分義務履行使另一方產生的完全對待給付義務也不可孤立存在。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勞動合同的理論基礎[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