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綜合考慮各項因素,並著重考察從屬性的實質內涵,在此基礎上,針對平台經濟的新特點適度放寬勞動關係認定的形式要件標準,正確認定勞動關係,對平台用工人員予以區別保護。考慮到平台經濟的靈活性,保護的重點應當包括:一是社會保險,尤其是工傷保險。我國當前對平台用工勞動者幾乎沒有相應的社會保障,這點從某網購平台企業將「為全體快遞員繳納社會保險」宣揚為其回饋社會的良心之舉,可見一斑。儘管被保險人是平台用工勞動者,但其與傳統意義的「靈活就業人員」的概念有明顯的不同,因此應當強制平台用工勞動者參保。二是平台用工勞動者也應當受勞動基準保護。雖然平台用工相比傳統勞動關係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較為自由,但是平台經濟多以用戶需求為導向,需要的勞動提供時間遍布24小時。
對於不能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的平台用工人員,應該更加強調企業責任,保護服務提供者的合理權益。由於勞動法的保護往往是事後的、不確定的、無法覆蓋所有人員的,而網際網路平台企業作為平台經濟的直接受益者,理應對服務提供者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應當從行政法的角度加強對平台企業的監督,督促平台為服務提供者提供相應的保護。例如,平台應當保證服務提供者的身體健康和工作安全,通過技術手段避免同一服務提供者長時間連續提供服務;還應當考慮為服務提供者購買商業保險,不僅可以為服務提供者提供保障,還能通過商業保險將風險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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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用工人員權益保護[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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