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28日,北京市氣候炎熱異常,於某為招待來訪的朋友,從某商場買了幾瓶冰鎮的啤酒來喝。於某在打開一瓶啤酒時,「砰」的一聲,瓶體爆炸了,泡沫以及玻璃碎片滿地都是。於某的雙手被劃破,臉部刺了一道很深的切口,送醫院縫了八針,花掉醫藥費2000元。之後,於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經過法院調查。於某開瓶沒有過錯,而是廠家的啤酒瓶質量不合格,因氣溫高而發生爆炸。[問題]1.於某在本案中獲得救濟的前提條件是什麼?2.於某的損失由誰來賠償?簡述其理由?
1.本案中,於某獲得法律救濟的前提條件是:第一,所購買的商品即啤酒瓶必須有瑕疵。我國法律中對瑕疵的認定是以產品的質量是否合格為標準。本案的法院調查已確認了這點。第二,損害與瑕疵有因果關係。本案中於某的損害完全由啤酒瓶爆炸所致。第三,請求權的行使不能超過訴訟時效。我國目前沒有對產品責任訴訟時效的專門規定,但《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為一年。這一規定可以適用某些產品責任案件,而其他產品責任案件,則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二年訴訟時效。本案的訴訟時效為一年。2.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消費者因使用質量不合格產品而導致人身、財產傷害的,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賠償。於某可以選擇向啤酒的銷售者商場或者啤酒瓶的生產者廠家起訴要求賠償。若銷售者商場賠償後,可依據違約責任再向廠家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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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產品質量責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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