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重申,「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對被告人從重處罰,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中央政法委也出台了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對於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對於定罪證據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在疑點的案件,應當在量刑時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司法機關對於王書金案中「石家莊西郊案」部分的處理,再一次貫徹了證據裁判、綜合判斷、疑罪從無的原則,繼聶樹斌案之後再一次經受住了嚴峻的考驗。
在聶樹斌案再審結果公布之際,我曾說過,聶樹斌案與王書金案這兩個案子之間,不是非此即彼的關係,聶樹斌案的再審,最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定他無罪,給他徹底平反,那是基於證據裁判的基本要求。現在對於王書金,他是否是「石家莊西郊案」的真兇,同樣要秉持法律的規定,按照證據裁判的基本原則,來進行審理,來完成死刑覆核的後續過程。事實上,按照證據裁判的新理念,認定不了聶樹斌的最終有罪,是因為聶樹斌案的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按照再審判決書的說法就是,基本事實也不清,基本證據也不牢固,主要就是憑他一個人的口供定案。那麼反過來,現在要認定此起案件系王書金所為,同樣也要重證據,而不能僅憑其口供。
其實,對於司法機關而言,每一次的疑罪從無均是「大考」,都須經受方方面面的質疑。然而,我們又不得不承認,疑罪的存在是客觀的,某種程度上說也是必然的,因為司法終究是人的司法,受制於人的認識能力和認識手段,而案件事實千差萬別,又無一例外都屬於過去時。要想把案件真相還原、重現,不能僅憑想像和猜測,而需依賴證據。一旦證據缺失,或者雖有一定證據但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又該何去何從?全然沒有證據的情形容易處理,最麻煩的是有一定證據但又不夠確實充分、難以排除合理懷疑、無法形成唯一結論的案件,此時是疑罪從無、還是疑罪從有(包括疑罪從輕、疑罪從掛),就成了考驗司法機關辦案理念、水平、能力和考驗司法權威和公信力的試金石,也成為考驗社會大眾法治觀念、人權意識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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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從無的立場必須堅定不移 二[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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