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省新蔡縣人民法院共受理各類民事申訴和申請再審審查案件10件,通過審查進入再審2件,2017年,受理20件,進入再審5件,2018年,受理38件,進入再審12件(其中涉及農業專業合作社案件5件),2019年,受理29件,進入再審11件,雖然2019年受理總數比2018年減少了9件,但進入再審數隻減少了1件,總體上,進入再審的數量和比例基本呈上升趨勢。這類案件的增多,一是導致法院民事裁判文書的不穩定,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二是使當事人走再審救濟途徑,導致司法勞動重複,增加了訴訟成本,延遲了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也較多地耗費了司法資源。三是當事人走糾錯程序,涉訴案件增加,影響了社會的穩定。
審查中發現如下問題
一、適用實體法律不當。有部分案件存在適用實體法律不當,由此導致處理結果的不當。比如一涉及保險合同的案件,由於錯誤的引用保險法對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作出變更判決,結果判決無法執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實現,而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二、小額訴訟程序適用不當。有部分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沒有按民訴法及其解釋規定的條件去適用,有的是突破了規定的標的額即法院、法庭所在地省上年度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有的是突破了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前提,結果當事人對裁判不服時,不能提出上訴,只有走再審程序。比如有些健康權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本身對案件事實爭議較大,案件事實不清,權利義務關係不明確,仍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當事人對裁判結果不滿時,只能申請再審或申訴。
三、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部分案件,在通知被告應訴環節存在送達不合法問題。比如有的是以法院專遞方式通知被告應訴,而專遞非當事人合法有效簽收,有的是當事人的鄰居簽收,有的是當事人的朋友簽收,法官也未再核實即缺席判決,導致案件在執行時當事人對案件的存在及裁判才知曉,但案件早已過上訴期,當事人對裁判結果不滿,只能申請再審或申訴。
四、案件基本事實的確認存在瑕疵。即對證據審核不夠嚴謹,對案件事實把關不嚴,最終導致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不當,即認定的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出現較大偏差,導致裁判不當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申訴。
存在以上問題的原因
一、案件數量整體上升,工作量也成倍增加,對案件的審理難以做到「精耕細作」。2016年我院共受理各類民商事糾紛案件2844件,2017年受理4729件,2018年受理6388件,2019年受理7640件,案件數量增速飛快,使法院勞動量成倍增加,而辦案法官基本未增加,法官的辦案精力有限,導致案件辦理較粗,出現問題的可能性增大。
二、法律查閱不到位,法律適用不當,且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現象。比如涉及農業專業合作社的案件,因缺乏對農業專業合作社有關法律知識的了解和掌握及查閱,對涉及農業專業合作社主體的案件,簡單地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狀列訴訟主體(由於認識錯誤未將農業專業合作社列為被告),導致承擔責任的主體錯誤。還有不當地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及不當送達問題,均是由於重實體輕程序造成的。如果承辦人在案件審理中,能夠多耐心的查閱法律、法規,多與審判經驗豐富的法官溝通、交流,更好的尊重和遵循程序法,這些問題是能夠避免的。
三、法官對矛盾的化解、糾紛的解決不到位。由於案件數量增加,法官存在案結「自己的事了」,而未實現案結當事人的事了的效果,矛盾、糾紛的解決不到位,裁判後的答疑工作做的不夠。
四、審判監管缺失。審判實踐中,「由審理者裁判」落實的已經很到位,但「由裁判者負責」缺乏落實。理論認為,此時的監管工作應當由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但具體如何操作是空白,最終導致民事審判質量的監管缺失和質量出現問題。
幾點建議
一、建立健全解決糾紛的聯動機制。法院辦案質量出現的問題,客觀上與法院當前的案多人少、案件數量及勞動量與法院的審判力量不能匹配有一定關係。多年來,社會在呼喚解決糾紛的聯動機制,但最終是呼喚的多,落實的少,法院、法庭依然是所在地 「人氣最旺」的地方。如此多的案件,要求法官都把它辦成精品,缺乏精力。為此,需要有關領導和部門重視,真正建立健全解決糾紛的聯動機制,將糾紛分流、化解在其它職能部門,使法院有更多精力辦理複雜、疑難案件、精品案件、導向案件。
二、加強對審判質量的監管。建立健全審判質量的監督管理機制,特別要加大裁判前和裁判中的監督,這方面單靠審判管理辦公室審批結案時的監督是不夠的,也是為時較晚的。這就需要加強院、庭長的審判監管責任,同時需要配備專門的機構、人員來完成該項工作。再者,把監督放在裁判前和裁判中,少干「亡羊補牢」的事情,當事人也能減少訟累,及時維護合法權益,法院也能節約資源。
三、加強業務學習。法官要加強自身的業務學習,認真、及時地學習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研讀有關指導性案例,並提高學習的主動性、自覺性,確保法律知識的豐富、更新和完善。另外,要加強法官之間的學習、交流,取長補短,提高業務素質,確保具有並提升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四、加強政治學習,強化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政治素質是堅持司法為民服務宗旨的前提和保證。法官要辦好案,必須有端正的政治態度,必須具有應有的政治修養,在此基礎上養成應有的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只有如此,才能保證正確地運用審判權為當事人服務,為社會大局服務,否則,業務能力再好,也不能保證審判權的職能作用的發揮,從而影響著案件裁判的質量,影響著司法為民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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