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與夏某原系男女朋友關係。
2018年7月1日11時許,白某通過銀行轉賬及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共向夏某支付20萬元。當日12時許,夏某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向白某返還5萬元,並於次日,再次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方式返還5萬元。剩餘10萬元,夏某未返還。上述款項,白某主張系夏某所借,要求償還,故訴至法院。夏某辯稱:1、涉案款項系雙方戀愛期間白某自願轉款,並非基於借貸意思表示,且白某亦無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該轉款屬於贈與行為,且已經履行完畢,沒有法定撤銷情形;2、夏某沒有向白某借款的需求,當日及次日雙方互有轉賬,不符合一般借貸的交易習慣,款項是用於雙方日常消費。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雙方當事人民間借貸關係是否成立以及夏某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基於情侶的特殊關係,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或者日常的消費支出應當認為是維繫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案涉金額為20萬元,已經超出了情侶之間的日常消費支出,應當進一步審查轉款發生時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白某為證明民間借貸關係成立,提供有轉賬記錄為證據,夏某認為系贈與行為,但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依據法律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故對夏某的該項辯稱,法院不予採信。另,夏某在收到20萬元的當天及次日均有轉回款項的行為,但其並不能準確說明該轉款行為的性質,法院認為其有還款的意思表示。故認定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白某已經向夏某支付借款,夏某應當返還。法官釋法戀愛期間容易發生雙方無償贈與、共同支出、資金借貸之間難以區分的情況,是否要返還要根據該行為的性質而定,如果是戀愛期間的借貸,那麼應予以返還;如果是贈與,一要看財物金額大小,二要看是否以結婚為目的或者為條件。
而情侶之間的贈與行為與雙方的戀人關係密不可分,其中包含了聯絡感情和表達愛意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戀愛期間,贈與的金錢並不以結婚為目的,而是為了表達感情,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小額的給付等屬於一般性贈與,在戀愛關係終止時,贈與方不能要求主張返還,對於大額的金錢贈與,當事人往往以結婚為目的,可視為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係時,贈與一方的贈與目的無法實現,故接收的一方則構成不當得利,應該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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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侶間轉賬是否應返還[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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