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請求在時間上是如何規定的?
(1)協議分割財產後反悔的,可在1年內提出重新分割,即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撤銷協議。提出的理由應該是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的情形。
法律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財產等原因而導致有些夫妻共同財產未分割的,可在發現後的2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法院支持重新分割財產的情形
(1)離婚時,訂立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2)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
(3)離婚時漏下一些財產沒有分割的。
法律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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