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姜淼淼與宋思明結婚兩年。2014年9月,宋思明以做生意為由,甜言蜜語地讓妻子姜淼淼借給自己300萬元。姜淼淼因為丈夫的甜言蜜語一時糊塗,將家庭存款300萬元給了他。宋思明給妻子出具了借條,約定了每月利息為1.5%,3個月後歸還。可是半年過去後,姜淼淼幡然醒悟,並發現宋思明沒有將這300萬元投資做生意,而是在外麵包養了一個大學生。姜淼淼一怒之下將宋思明告上法庭,要求離婚並償還借款及支付利息。訴訟中,宋思明以借條是與姜淼淼開玩笑時出具的,300萬也是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駁回姜淼淼的訴訟請求。
案件分析。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可知,婚內借款其實質仍然是接到關係,夫妻在婚內的借款合同並沒有違背合同法關於形式和主體的規定。《合同法》沒有禁止性的規定夫妻之間不能簽訂借款合同。在本案中沒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宋思明給姜淼淼出具的借條屬於真是意思表達。姜淼淼出借的300萬元是夫妻間的共同財產,而宋思明將借款是用於自己的個人事務,並非用於夫妻的共同生活。所以該借款合同是成立的。姜淼淼在離婚訴訟中提出宋思明返還借款和利息的請求應受到法律的保護。需要注意的是,返還後的300萬元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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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的借款協議是否有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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