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程某與謝某經人朋友介紹購房,分別與開發商簽訂《某樓盤認籌協議書》並支付5萬元誠意金,嗣後,倆人遲遲不見開發商開盤售房,項目也處於停工狀態,遂多次要求退還誠意金未果,訴至法院維權。近日,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審結這兩起案件,判決開發商全額退還誠意金,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某房地產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程某、謝某分別簽訂《某樓盤認籌協議書》,協議約定「乙方自願繳納誠意金人民幣伍萬元辦理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樓盤會員卡,如原告該樓盤,此誠意金將自動充抵該套物業的房價款,如未購房成功,則一次性退還誠意金」。某房地產公司口頭承諾該項目將於同年10月開盤。協議簽訂當日,程某與謝某分別向某房地產公司交納了誠意金伍萬元,該公司分別向程某、謝某出具了《收款收據》。2014年10月,程某與謝某一直未接到開盤通知,一同前往項目所在地查看,發現該項目處於停工狀態。嗣後,原告通過多種途徑向某房地產公司要求退還誠意金均被推脫。
一審法院認為,在商品房買賣中,由於訂立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尚未成熟,交易雙方往往通過簽訂認籌協議書、認購意向書等方式對將來房屋買賣進行預先約定,該認籌協議書屬預約合同,合同雙方簽訂預約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就購買商品房事宜磋商達成共識,以期順利訂立本約合同。原、被告簽訂的《某樓盤認籌協議書》是當事人在簽署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所簽訂的意向性文書,原告支付50000元誠意金後,即可擁有對商品房的認購權利,並享受購房優惠,該認籌協議書的簽訂是建立在將來商品房買賣合同基礎上的,故該認籌協議書系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預約合同。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某樓盤認籌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對於原告要求退還伍萬元誠意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另外,對原告提出要求某房地產公司股東吳某和扈某在該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時,應履行在其出資義務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的訴訟請求,該訴請於法無據,不予以支持。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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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支付誠意金開發商不退還 訴至法院判返還[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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