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你反映的情況,你的傷殘撫恤金應按勞動部發[1996]266號《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4條的規定處理,即:職工因傷致殘,被鑑定為五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並享受以下待遇:
1、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16個月的工資。
2、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的,由所在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工資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3、舊傷復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4、傷殘程度被評定為五級而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
以上規定明確了企業在支付傷殘職工工傷待遇方面的責任。依據勞動部辦公廳《國有企業如何確定傷殘程度和有關待遇發放渠道的復函》(勞辦發[1997]45號)的規定:該項撫恤金應由企業支付。同時還規定:工傷傷殘被定為五級和六級並由企業支付傷殘撫恤金的職工,企業和職工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傷殘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辦退休手續後,其養老保險待遇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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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職工因工傷殘有哪些法律規定[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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