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廠以正常工作安排為由,拒付職工的加班工資。職工不服,推舉2名職工代表200名職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收到申請書8日後決定受理,並於3個月後作出裁決,裁定該廠依法支付職工的加班工資及經濟補償金。裁決書於裁決當日送交雙方當事人後結案。
試分析:
(1)該爭議的性質是什麼?應適用何種處理程序?
(2)仲裁委員會在處理過程中是否有違法之處?為什麼?
答:(1)本案涉及職工一方人數在30人以上,屬於集體勞動爭議。職工一方已推舉代表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組成特別仲裁庭,適用特別處理程序。
(2)仲裁委員會收到集體勞動爭議申請書8日後才決定受理,超過了應該3日內受理的規定。仲裁裁決後,應向當地人民政府彙報。本案未彙報即結案,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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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56[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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