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帶擔保和一般擔保的區分是怎麼樣的?
一般保證:先由主債務人履行其債務,只有在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主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無果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是一種補充性的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主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以上相關概念,我們可以得知兩者主要的差別在於,兩者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方式不一樣,一般擔保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才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擔保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即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即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而且雙方都不能拒絕。
因此,對於債權人來說,選擇連帶擔保更有保障。
二、連帶擔保和一般擔保如何區分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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