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談網絡直播用工關係[朗讀]
網絡直播用工關係中融合了自由與從屬的一些特徵,同時又擁有居間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特色。與居間合同不同的是,網絡演藝經紀合作協議中通常包含類似於勞動合同的條款,如最低薪酬保障,服從安排等,也有限定主播的工作選擇 (如獨家表演,只能在指定的平台直播),限定主播的最低工作時限,並且經紀公司通過主播的獲得「合作」報酬具有持續性的特徵,符合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依靠勞動者提供的勞務持續性地營利。相比勞動合同,網絡直播用工關係中經紀公司也是直播平台,而一般經紀公司不從事直播業務,而是與第三方合作,為主播與平台牽線搭橋,不直接受領主播提供的勞務。主播的工作時間、地點不受限可以自由決定,工資收入來自提成後的粉絲打賞。放在單一調整模式下,這種用工關係只能面臨兩種選擇,要麼認定為勞動關係,要麼認定為勞務關係。勞動關係由一般合同法調整,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適用《勞動法》,又在一定程度上與當事人的意志相違背。在非此即彼的選擇面前,難免出現雙方爭議激烈和法院裁決意見不一問題。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