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譚某某自2013年12月12日起在重慶某建設公司位於昆明市的某工地擔任鋼筋工,該公司除向其支付了少量生活費外,一直未支付工資,截止2015年2月累計拖欠工資15550元。期間譚某某多次找到該公司負責鋼筋組工作的負責人討要工資,均未果。2014年10月2日,負責人段某某向譚某某出具了《欠條》,上面載明其拖欠譚某某勞務費的事實及具體數額。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譚某某向昆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同時向雲南省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經審批,昆明市法援中心決定對譚某某實施法律援助,並指派中心律師楊幼虹擔任其代理人。
經昆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審查,認為本案系譚某某與自然人之間發生的爭議,不屬於該院的受案範圍,故駁回了譚某某的仲裁申請。
代理律師在接受指派後,向譚某某及昆明市五華區勞動監察大隊了解到,譚某某所工作工地項目發包人為昆明華某房地產公司,承包方為重慶某建設公司,其承包後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了昆明某分包公司,分包公司又將鋼筋製作工程發包給楊某某,楊某某又轉包給段某某。段某某在工程款不到位的情況下,拖欠譚某某的工資並向譚某某開具了《欠條》。譚某某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之前,曾多次向五華區勞動監察大隊反映被拖欠勞動報酬的情況,五華區勞動監察大隊依法履行職責,向本案中涉及的各方當事人均進行了調查,並製作了談話筆錄。
了解到上述情況後,代理律師認為本案若僅僅要求段某某獨立承擔支付譚某某被拖欠勞動報酬,證據確鑿、充分,法律關係簡單明了。但段某某系外來務工人員,在本市無固定居所及可供執行的財產。若僅起訴段某某個人,很可能形成譚某某一紙勝訴判決在手卻無法拿到自己血汗錢的尷尬局面。經過與受援人溝通,代理律師決定依據2004年9月1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勞社部發布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第七條、第十條和第十二條等規定,將本案涉及到的發包方、承包方、分包方及個人承包者均列為被告,以期在執行時能夠使受援人儘可能順利地拿到被拖欠的勞動報酬。為此,代理律師與受援人與管轄法院法官進行了多次溝通,說明了在一起普通的拖欠勞動報酬案件中須列有五名被告的理由。
因受援人無力支付法院的訴訟費,代理律師代其擬寫緩交訴訟費申請並由相關政府部門蓋章,最後法院同意為其緩交訴訟費。法院經開庭審理認定:2012年12月25日,昆明華某房地產公司(發包人)和重慶某建設公司(承包人)簽訂協議,約定由重慶某建設公司承包某科技樓項目主體工程。2013年1月8日重慶某建設公司與昆明某分包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由昆明某分包公司承包某科技樓土建工程的勞務承包。2014年1月6日,該公司工作人員與楊某某簽訂《勞務承包合同》,雙方約定由楊某某承包項目鋼筋製作安裝工程。2014年7月26日,楊某某與段某某簽訂協議,約定由段某某承包項目鋼筋工程的勞務工作,以上部分按每月完成的建築面積的70%左右支付,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支付至95%,餘5%為工程質量保證金,一年後支付清。段某某僱請譚某某等人從事鋼筋的製作綁紮等工作。2014年10月2日,段某某向譚某某出具《欠條》一份,《欠條》上載明:今欠譚某某在某工地工資15550元。三個月內還清。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昆明華某房地產公司、重慶某建設公司、昆明某分包公司、楊某某、段某某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段某某組織工人開展施工工作,在該工程完工後,仍拖欠原告譚某某的勞務費15550元,段某某為工程的承包管理人員,對施工人員的勞務費予以確認,並且向譚某某出具了欠條。據此,被告段某某拖欠原告譚某某的勞務費已經形成了明確的債權債務關係,被告段某某對此債務理應承擔清償責任。被告昆明某分包公司辯稱,該欠款未經該公司認可、屬虛構,因其反駁意見無證據證明,故不予採納。被告段某某辯稱,其只是該項目的一名管理員。但據協議書可以認定段某某系承包人,僱請原告從事鋼筋製作安裝工作,故對段某某的答辯意見不予採納。被告昆明某分包公司將鋼筋製作安裝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楊某某,楊某某又將該工程發包給被告段某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昆明某分包公司應與楊某某對段某某欠付的工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於被告昆明某分包公司辯稱,該公司工作人員沒有與楊某某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的代理權限,且該合同上沒有昆明某分包公司簽章,昆明某分包公司不應承擔責任。該《勞務承包合同》雖無昆明某分包公司簽章,但是根據《勞務承包合同》和原告等人從事該樓鋼筋製作工作,均證明勞務承包合同實際履行的相對方為昆明某分包公司,原告所完成的工作均為該公司承包的勞務工程。簽訂該《勞務承包合同》系昆明某分包公司的工作人員,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故確定該《勞務承包合同》的實際相對方為昆明某分包公司。被告昆明華某房地產公司與被告重慶某建設公司之間形成建築工程承包合同關係,被告重慶某建設公司系具有合法施工資質的建築公司,該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昆明華某房地產公司與被告重慶某建設公司形成勞務分包合同關係,被告昆明某分包公司系具有合法用工資質的勞務分包公司,該勞務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因原告譚某某與被告昆明華某房地產公司、重慶某建設公司不具有合同關係,且被告昆明某分包公司認可重慶某建設公司在2015年1月以前已按工程進度全部支付工程款。故對原告譚某某要求被告昆明華某房地產公司、重慶某建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該判決送達受援人後,受援人表示對案件結果滿意。昆明某分包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兩次開庭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論並無不妥之處,予以維持。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較為典型的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建設工程的層層轉包,承包分包各方不嚴格依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承包費,是造成農民工工資經常被拖欠的普遍原因。
本案涉及的訴訟當事人較多,法律關係較複雜,代理律師在起訴時提前考慮支付義務方的履行能力,為最大限度保障受援人勝訴後案件得以順利執行,採取了起訴發包、承包、分包各方的方案,庭前準備較充分,庭審效果較好。一審判決後,受援人表示對判決結果滿意,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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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對譚某某被拖欠勞動報酬提供法律援助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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