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秘密從境外買賣免稅香煙並運至國內銷售的合同。甲公司依雙方約定,按期將香煙運至境內,但乙公司提走貨物後,以目前賬上無錢為由,要求暫緩支付貨款,甲公司同意。3個月後,乙公司仍未支付貨款,甲公司多次索要無果,遂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公司支付貨款並支付違約金。
問題:(1)該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為什麼?(2)本案應如何處理?
(1)該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依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故為無效合同。
(2)由於合同為無效合同,合同自始、絕對、確定、永久沒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應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同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損害了國家利益,法院可以採取民事制裁措施,沒收雙方用於交易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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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無效合同[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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