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某廠與美國一商人,意建立一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雙方簽訂了一份企業合同,其部分條款如下:
(1)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為900萬美元,其中中方出資680萬美元,美方出資220萬美元;(2)合營企業的董事長只能由中方擔任,副董事長由美方擔任。
(3)合營企業註冊資本在合資期間內既可增加也可減少。
(4)經董事會聘請,企業的總經理可以由中方擔任。
(5)中方合資企業應向美方支付技術轉讓費,美方應向中方交納場地使用費。
(6)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提交外國的仲裁院裁決,並適用所在國的法律。
請分析以上六條是否合法。
答案:
1、美方出資比例未達到註冊資本的25%以上。
2、合資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合營雙方協商擔任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只由中方擔任是不合法的。
3、法律規定,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間內,合營資本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4、合營企業的總經理經董事會聘請可以由中方擔任,是合法的。
5、合營企業為股權式企業,雙方投資和合資條件已折換成股份了,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任何費用的問題。
6、合營企業的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應該按中國法律解決,不能使用外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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