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特徵
從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來看,債權人代位權應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隨債權的產生,轉移和消滅而產生、轉移和消滅。債權人代位權不能獨立產生,也沒有獨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於合同債權以及其他債權而存在。債務人沒有到期債權,債權人就無代位權可言。債權轉移,其隨同轉移,債權消滅,其隨同消滅。
2、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債權人代位權不是代理權,不適用代理權的規定,區別在於債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權利。代位的結果,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而不是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3、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不是扣押債務人的權利或就收取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而是將行使權利的後果歸於債務人,這樣,就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增大了債權的一般擔保資力,為實現債權人的債權提供保障。
4、債權人代位權不是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請求權,也不是純粹的形成權,而是以行使他人權利為內容的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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