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離婚冷靜期相關話題衝上熱搜,引發熱議。
據民政部文件(詳見:突發!民政部徹底修改離婚登記程序,今年1月1日起施行!),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局協議離婚的夫妻,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步驟。屆滿離婚冷靜期後的30日之內,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此外,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而請求撤銷的業務。
據《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政部:冷靜期不適用於訴訟離婚。
針對社會關注的「冷靜期規定是否不利於保護受家暴當事人」問題,民政部4日回應:「冷靜期」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的規定。
離婚冷靜期一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針對網友疑問,離婚冷靜期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王金華4日在民政部通氣會上表示,這期間任何一方只要說不同意離婚,等於雙方沒有達成共識,要麼通過到法院去起訴,訴訟離婚,要麼兩個人在一塊生活,說明雙方還要再冷靜反思?
家意見。
離婚冷靜期不是家庭暴力的庇護所!離婚冷靜期還沒開始實施,可是有人已經對此動起了壞心思。揮霍財產、轉移財產、仿造債務、家庭暴力、婚內出軌等,一旦遭遇這些情況,離婚冷靜期會變成「窗口風險期」嗎?
有專家表示,訴訟離婚並沒有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對於存在家暴、遺棄等雙方達不成離婚一致意見的情形下,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如果有一方遇到家暴,應當注意收集家暴證據,如通過報警、驗傷等方式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離婚,爭取儘快判離,而不是不切實際地跟對方拉鋸式談判。離婚冷靜期只是給那些衝動離婚的人一劑後悔藥,而不是家庭暴力的庇護所。(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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