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年10月24日。
地點: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
案由:故意殺人。
案情:兩個人相識、相戀,進而結為夫妻,陪伴到老,這本是世上最浪漫的事情。即使最終因感情破裂而分道揚鑣,也是希望對方「只要你過得比我好」。然而卻有人因愛生恨,甚至動起了殺人的念頭。來自浙江溫嶺的江某欲復婚,遭到拒絕後,他竟用刀將前妻割喉。
案情回放
今年34歲的江某與梁某原是夫妻,育有一女,小日子本過得挺滋潤的。因江某與梁某的親友存在些許矛盾,一賭氣,兩人便於2016年年底辦理了離婚手續,女兒跟著梁某一起生活。離婚後,江某多次提出要求復婚,並通過中間人試圖說服女方家長。
為了避免江某糾纏,梁某躲著他。在案發前的一個多月,梁某還拉黑了江某的微信,屏蔽了他的手機,這讓江某感到懊惱。而梁某為了讓江某死心,隨口說了句「我有男朋友了,跟他住在一起了」,更是讓江某怒火中燒。2018年6月4日早晨,梁某駕車送女兒上學,正要離開,被江某攔下。隨後江某上車,再次向其詢問是否有復婚的可能。其間,兩人駕車來到一處停車場。當梁某表示兩人絕無復婚可能時,江某憤恨交加,腦海里浮想起剛才校門口見到女兒時的情景,「以前女兒見我都是很開心的,現在話也不說,就是一直哭、一直哭……」江某決意殺死前妻後再自殺。
隨身攜帶多天的牆紙刀一直在褲袋裡,江某拿它刺向了梁某的喉嚨。一時間,梁某流血不止,見此情形,江某拿起牆紙刀準備捅刺自己的腹部。梁某見狀勸阻,江某最終放棄自殺念頭,迅速將梁某送往醫院搶救。因搶救及時,梁某終於脫險。當天,江某向警方投案。後經鑑定,梁某頸前部單個瘢痕長度12.1厘米,其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一級。9月12日,溫嶺市人民檢察院以江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溫嶺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0月9日,梁某向溫嶺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依法追究江某的刑事責任,賠償其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整容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6824元。開庭前,江某和梁某達成了刑事和解協議:其向梁某賠禮道歉,賠償醫藥費、整容費、誤工費等共計49800元,取得了梁某的諒解。
庭審現場
10月24日下午15時20分,審判長敲響了法槌,庭審開始。
站在被告人欄內的江某,表情很冷靜,回答審判長的提問時聲音很清晰。
辯論人席坐著親友為他聘請的律師。
旁聽席內坐著30餘名親友。
「江某,你對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及認定的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問。
「罪名是認可的,犯罪的基本事實也無異議。梁某並不是每次都拒絕復婚,我也沒有想殺害她的預謀,只是臨時起意。」江某回答道。
「是否自願認罪?」。
「自願認罪。」。
是否有復婚的希望。
「江某,你跟梁某離婚之後有無聯繫?」辯護人發問。
「經常打電話,視頻聊天。」江某說。
「你們聯繫的時候有無說到感情的事情?」。
「她明確跟我說要看我的表現,不要讓她爸媽生氣,她給了我復婚的希望。」。
「你有無通過中間人協調要求復婚?」。
「有,是梁某通過中間人說讓我做出行動。」。
……。
公訴機關認為雙方沒有聯繫,並將被害人梁某的陳述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在案發前一個月左右,梁某已經將江某拉黑了,可見其從行為上已經斷絕了與江某聯繫的可能,無論二人是否還有感情,在案發前一段時間及案發時候,梁某都是做出了與其陳述相符合的行為。」。
辯護人卻認為,「二人還是藕斷絲連,經常聯繫,梁某給了江某復婚的希望」。
梁某的言語是否為誘因。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樑某的言語是否是江某作出殺人舉動的誘因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公訴機關認為,梁某在案發前一個月已經用自己的行為表明了自己的意圖,這是她自願選擇的結果。在案發現場的言語也不違背道義和法律,梁某並不存在過錯。
江某辯稱,梁某曾給了他極大的復婚希望,後來她突然拉黑自己,說自己有了男朋友,並且住在一起,還揚言女兒問題上,只給探視權,這些話才激怒了自己,遂起了歹意。
「我補充一下。」江某的辯護律師說。「如果梁某不想復婚,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拒絕。退一步講,如果在案發現場,梁某能控制一下情緒,講話不要過激,或許本案就不會發生,可見,梁某需要對本案承擔一定的責任。」。
「對待感情不能衝動,無論在人生的哪個階段,發生衝突之後不能採取過激的行為,否則將給雙方都造成莫大的傷害。希望江某能悔悟過去、展望未來,從頭開始。」公訴人又道。
「法庭辯論結束,由被告人向法庭作最後陳述。」審判長說。
「在我心裡,她有男朋友我也不在意。她說的我對女兒只有探視權,這才是導致我情緒失控的原因。」江某說。
「婚姻自由不是你一個人的自由,是基於雙方意願、在法律允許下的自由。你要明白,強扭的瓜不甜,想要復婚可以有正當、合理的方式,即使起了衝突、發生矛盾,也要念及往日的情分,怎麼可以對前妻下此毒手……」審判長說?
「公開審理到此結束,現在休庭,待合議庭評議後,本案將作當庭宣判。」審判長敲響了法槌。
15分鐘後,審判長再次敲響了法槌:「現在繼續開庭!對江某涉嫌故意殺人一案宣告一審口頭判決。」。
溫嶺法院經審理認為,江某因婚姻糾葛,動用銳器,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鑒於江某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系犯罪中止;案發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實,系自首;當庭自願認罪,賠償了梁某的經濟損失,並取得了她的諒解,決定對江某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最後,江某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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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無望,他竟將前妻割喉[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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