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何某向重慶市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豐田皇冠新車一輛,按約定支付了車款、車輛購置稅、保險費,提車後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手續過程中,車管所告知該車後備廂(或行李區)從車外無法觀察但打開後能直接觀察的合適位置缺乏標誌車輛識別代號,無法辦理註冊登記。
經鑑定,該車行李廂蓋有過拆卸。何某認為拆卸行為發生的原因系車輛發生過事故,公司銷售時未將此事告知,構成欺詐,遂起訴至江北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撤銷雙方簽訂的《新車定購單》;公司返還購車款;公司賠償車輛購置稅、保險費、鑑定費並賠償三倍購車款。
公司辯稱,公司對包括涉案車輛在內的同一型號若干車輛進行新車檢測時,因車輛的行李廂蓋均存在縫隙較大需要調校,故公司將若干車輛的行李廂蓋拆卸並重新安裝,安裝過程中誤將其他車輛的行李廂蓋安裝至涉案車輛,屬於操作失誤,不存在欺詐的故意。
江北區法院認為,公司在涉案車輛交易時未告知車輛曾拆卸並更換行李廂蓋,且未能舉示充分證據證明「銷售人員交易時並不知曉涉案車輛曾拆卸並更換行李廂蓋的情況,系工作失誤,主觀上並非有意隱瞞」,綜合現有證據,法院認定公司存在欺詐,支持了消費者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公司不服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經現場勘驗、調查取證,發現公司在檢測調試中存在過失,但對售出車輛存在瑕疵並不知情,沒有製造假象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故意,並不構成消費欺詐,根據出現的新證據及查證的事實,判決汽車銷售公司為何某辦理退貨並返還購車款26萬餘元,同時賠償車輛購置稅、保險費、鑑定費等費用3萬餘元,共計2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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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調校出現過失,不知情不構成欺詐[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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