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合夥的規定如下:
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夥合同定義】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 【合伙人履行出資義務】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根據以上規定,合夥協議中應明確: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夥企業協議確定企業名稱時一要依法,二要注意在其名稱中註明「普通合夥」字樣。主要經營場所—般為企業的註冊地。
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姓名即自然人合伙人的本名,名稱即法人其他組織合伙人所使用的機構名稱,住所即各合伙人的法定住址。
4、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由於法律允許合伙人以現金、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及勞務等資產與方式對企業出資,而且不同的合伙人用於出資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協議應分別對不同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作出規定。明確各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出資的數量額度和各合伙人對其出資向合夥企業繳付的具體期限。合伙人向合夥企業分期繳付出資的,應當分別標明各期繳付出資的具體時間。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夥協議中規定的虧損分擔原則、具體比例、數額對合伙人的責任分擔具有重要意義。
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夥。
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違約責任。
10、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間和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式。如約定訴訟法院、仲裁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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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合夥合同規範的體系基點[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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