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到中年的邢秀蓮膝下無子,為了晚年有人照顧,遂於1980年收養王成並將他撫養成人。王成參加工作後,便搬出另住。後來邢秀蓮因身體弱,需要人照顧,王成便又搬回居住。但時間長了之後,兩人常發生爭執,相處得很不好。為安度晚年;邢秀蓮遂提出與王成解除收養關係,並要求王成支付生活費10000元。王成同意解除收養關係,但不同意給邢秀蓮生活費。後邢訴至法院。(1)雙方可否協議解除收養關係?(2)王成是否應當給付原告生活費。
答:(1)可以。《收養法》第27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無法達成協議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中,王成已成年,並且與養母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邢秀蓮提出解除收養關係後,王成也同意,故雙方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2)應當給付原告生活費。《收養法》第30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本案中,邢秀蓮年老,且無經濟收入而王成已成年,因此,應當給付原告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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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可否協議解除收養關係[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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