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存誠是唐朝憲宗時期的名臣,以堅守法治著稱。憲宗曾對其有評價,「持憲無易存誠者」,意即在維護綱憲、捍衛法紀方面,沒有誰能比得上薛存誠。
捍衛朝綱 平反袁儋。
薛存誠是河中府寶鼎縣(今山西省萬榮縣一帶)人,大致在唐德宗貞元二年(786年)考取進士。在地方節度使幕府歷練多年後,直接調到中央監察機關御史台任監察御史(正八品上),負責「分察百僚,巡按郡縣,糾視刑獄,肅整朝儀」,監察百官動態,巡視地方州縣,整肅朝廷作風,同時具有司法審判職權。
一路升遷後,薛存誠出任刑部司郎中(從五品上),負責律法的制定工作,按覆大理寺和地方州縣審理的重要案件。
接著,經過兵部司郎中(從五品上)的過渡,薛存誠出任核心政務機關門下省給事中(正五品上)。給事中是門下省僅次於長官侍中和副長官黃門侍郎的第三等核心官職,上可將皇帝不符合法律制定規定的詔書打回重擬,下可審查朝廷各部門工作報告是否合乎法律規範,並可裁正司法部門審理不當的案件,還可越過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直接受理天下冤案。這是薛存誠仕途中的重要節點。
薛存誠任給事中時,咸陽縣尉袁儋因事與藩鎮軍隊爭執不下,藩鎮軍人本屬理虧一方,反而倒打一耙,誣陷袁儋無理。唐代中後期,中央地方關係發生逆轉,地方藩鎮尾大不掉,叛服無常,藩鎮軍人也相當跋扈。中央對藩鎮亦姑息了事,決定讓袁儋背鍋,對其進行處罰。
皇帝的兩道處罰詔敕下到門下省後,薛存誠直接打了回去,堅決反對處罰袁儋。此事中,袁儋代表朝廷系統,軍人代表藩鎮系統。薛存誠維護袁儋的清白,等於維護了朝廷的權威,大長了中央的威嚴,滅了藩鎮軍人及其背後節度使的囂張氣焰。憲宗聽說後相當高興,先派身邊的宦官對薛存誠進行表揚,然後於元和五年(810年),將其提拔為御史台副長官御史中丞(正五品上)。
任命薛存誠為御史中丞的制書,由時任翰林學士的白居易起草。制書中,白居易對薛存誠有句精準的評價,「不犯弱以違強」,即是指他處理藩鎮軍人誣陷袁儋一事。
拒絕皇帝 嚴懲「大師」。
薛存誠從門下省給事中調到御史台任中丞,從級別上看是平調,但御史中丞是御史台副長官,從職權上看是提升了。安史之亂後,御史台長官御史大夫經常空缺,而副長官御史中丞成為實際上的長官,掌握著御史台的實權。
唐代佛教興盛,一些僧人在政治舞台上也相當活躍,經常在達官貴人中間做穿針引線的事。有個叫鑒虛的僧人以講經說法為名,結交各路權貴,抬高身價後又收人錢財,替人辦事,為非作歹。一來二去,鑒虛也辦成了一些幫人跑官買官之類的事,越傳越邪乎,就被傳成了「大師」。加上有宮裡的宦官為其撐腰站台,儘管鑒虛的犯罪事實確鑿,但執法部門不敢輕易動他。
元和八年(813年)二月,朝廷中接連曝出兩件大案,一件是大臣於頔及其子于敏買官不成殺人案,一件是已經去世的宰相杜黃賞受賄案。由於牽涉到兩位朝廷大臣,案子就交由御史台負責。御史台是中央監察機關,但從唐太宗貞觀年間就開始受理訴訟,參與司法審判工作,遂與刑部、大理寺一起成為三大司法機關,可以直接審判皇帝交辦的重大案件。台內還設有監獄即台獄,用以關押犯人。
御史台在審理這兩件案子時,發現鑒虛都深度參與其中,薛存誠遂下令將其抓進台獄。經過審訊,鑒虛招出「奸贓數十萬」,並簽字畫押供認不諱。按照唐律規定,要處以「大辟」的極刑即死刑。
結案報告遞上去後,凡是與鑒虛有過深度交集的官員,都紛紛要憲宗皇帝將鑒虛無罪釋放,因為鑑虛知道他們太多的內幕勾當了。
憲宗皇帝架不住權貴們的遊說,就下詔讓薛存誠把鑒虛放了。但薛存誠拒不奉詔。
眼看自己的詔書沒起作用,憲宗第二天又派身邊的宦官直接去御史台傳口諭:「朕要此僧面詰之,非赦之也。」朕只是要當面訓斥這僧,並非是要放過他。憲宗是想先把鑒虛給弄出來,脫離御史台和薛存誠的控制,然後到底是「面詰」還是「赦之」,就不是薛存誠能左右的了。
薛存誠依然不為所動,讓宦官回去給憲宗傳話:「鑒虛罪款已具,陛下若召而赦之,請先殺臣,然後可取。不然,臣期不奉詔。」臣已將鑒虛案辦成鐵案,如果陛下想先把他從台獄弄出去,然後再赦免,那把臣給殺了。不然,詔旨是絕對不奉的。
憲宗畢竟是中興之主,明君皇帝,被薛存誠拒了兩次後,緩過神來,不但沒有惱羞成怒,反而「嘉其有守,從之」,大大表揚了薛存誠嚴守律法的精神,聽從了他的意見。三月初三,薛存誠將鑒虛交給京兆府處決,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反覆推按 洗冤李位。
御史台審理的案件,一般都是鑒虛這種牽涉各方利益的要案,案情一般很簡單,關係卻很錯綜,關鍵是要頂住皇帝和各方壓力,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律法為準繩。薛存誠辦案,不放過鑒虛這樣的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
元和九年(814年)初,朝廷出了一起謀反案,洪州監軍宦官舉報時為信州刺史的李位「謀大逆」,意圖舉兵謀反。據柳宗元給李位寫的墓志銘記載,李位是唐太宗李世民的五世孫,太宗長子廢太子李承干玄孫,按輩分應該是憲宗的曾祖輩。
李位比較喜歡黃老之道,在信州得到一本據說是西漢劉向寫的煉丹密書,上面有變石頭為黃金的點石成金之術。李位得到密方後,趕緊召集一幫道士燒香爐鍊石頭。
在中國古代,煉丹這事不僅是個化學問題、技術問題,而且極容易和政治掛上鈎,被視為妄圖擁有超能力量,圖謀不軌,從而轉變為政治問題。李位手下有個叫韋岳的,估計以前和李位有過節,就瞅准這個機會,向監軍宦官告發李位集結方士,意圖謀反。宦官不敢怠慢,立馬上報朝廷。
憲宗接報後,立馬將李位鎖拿到長安,「令付仗內鞫問」。「仗內」,是唐代北司即內侍省(宦官系統)、北軍(禁軍系統)和其他部門設立的執法機構和監獄。與北司對應的是南衙即三省六部,南衙系統的執法機構是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北司為內朝,主要代表皇帝個人意志;南衙則為外朝,主要反映朝廷百官集體意見。
北司內朝執法系統代表皇帝個人,官員經常揣摩上意,突破法律規定。南衙外朝執法系統較為注重程序正義,嚴格依律斷案定罪,皇帝意志經常得不到有效貫徹。安史之亂後,唐朝皇帝不信任外朝宰相和三省六部大臣,動輒就越過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直接動用北司執法系統審理案件。所以唐朝中後期,南衙、北司經常為爭奪刑獄案件審判權發生矛盾。李位一案由監軍宦官上報,很大可能是被關進內侍省即北司內朝監獄審訊。
薛存誠得知李位案後,一天之內連上三道奏摺,要求 「付位於御史台」,將李位之案交由御史台審理。加上此時任尚書左丞的孔戣亦上奏,認為刺史作為封疆大吏、朝廷大員,不應當由北司內朝審訊,請求由南衙外朝審理。在薛存誠和孔戣的共同努力下,御史台會同刑部大理寺共同審理李位謀反案。經過一番推按,查明李位不存在謀反事實,更沒有謀反動機,但以亂搞迷信活動的罪名貶為建州(今福建建甌一帶)司馬。誣陷李位謀反的韋岳,則以誣告罪被處以死刑。
此事過後不久,大致在元和九年(814年)暮春三月時節,不知何故,薛存誠從御史台回到門下省繼續任給事中。幾個月後,御史中丞職位出現空缺,憲宗皇帝左思右想,想起薛存誠在中丞任上的一系列政績,對宰相說,「持憲無易存誠者」,看來只有薛存誠才能挑起御史台這份重擔。憲宗感慨完畢,又將薛存誠調回御史台任御史中丞。任命詔書剛下達,薛存誠還沒來得及走馬上任,就突然發病去世。憲宗皇帝「深惜之」,追授其為刑部侍郎(正四品下)。
薛存誠「性和易」,品性寬和,平易近人,「於人無所不容」,什麼事都能裝得下,什麼人都能容得下。「當官御事,即確乎不拔」,升堂斷案處理公務之時,則嚴守底線,堅守律令格式,有毅然不可奪之志,得到同僚好友的眾口稱讚。去世後,韓愈親自為其寫下祭文即《祭薛中丞文》,白居易寫下《薛中丞》詩以示悼念,「中丞薛存誠,守直心甚固」?
在一定程度上說,人情與國法實際上是硬幣的一體兩面。如此,以誠以寬待人的薛存誠,才能成為那個依律依法斷案的薛存誠。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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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存誠護法洗冤三事[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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