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企業主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成被告
2011年6月8日,平湖市新藝箱包廠(個人獨資企業)業主被告人黃某在收到28萬元加工款後,在明知拖欠70餘名職工2011年4月、5月及6月1日至8日工資的情況下,關閉手機攜款逃匿,合計拖欠職工工資30餘萬元。同年6月9日,該廠職工向平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反映情況。平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即向公安機關報案。被告人黃某到案後,平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責令其支付拖欠的職工工資,但其仍不支付。
法院判決:被告人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被告人黃某以轉移財產、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報酬,合計30餘萬元,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黃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黃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
律師說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如何定罪量刑?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
應認定為故意的幾種情況:
1、明確表示拒不作為的,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藉口的,應認定故意。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像的;非法剋扣工資或罰款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勞動行政部門即各級勞動監察大隊已向用人單位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2、各級信訪機關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批轉文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以上就是關於「企業主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案例介紹,在這裡提醒大家,尤其是企業負責人,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付出辛苦勞動的回報,在勞資關係中起到重要的紐帶作用,必須按時發放工資,不可拖欠。如果有相關法律問題,請諮詢專業律師幫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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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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