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企業工人。十年前,任某與丈夫王某協議離婚。當時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由任某撫養女兒(6歲),王某撫養兒子(12歲)。王某離婚時工資收入與任某差不多,所以約定互不支付對方所帶子女的生活費。10年後,王某撫養的孩子參加了工作。王某本人兩次提工資,而且當了縣級幹部。任某則因企業不景氣下了崗。女兒在考高中檢查身體時被醫生診斷為患有先天性心臟病。法院受理後,判決王某付給女兒每月110元生活費,王某不服判決,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稱自己當初和任某離婚時約定雙方互不給付對方所帶子女的生活費,而且自己還要贍養母親,不想付給女兒生活費。中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做出了撤銷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按照雙方原來的離婚協議執行的決定。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否正確?任某有權要求王某給付女兒撫育費嗎?
答:《婚姻法》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所以,撫育費並不是固定不變的,離婚後,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會發生變化,而物價上漲或其他費用的增加,都有可能使原定的撫育費不足以滿足子女生活、教育的需要,所以為維護子女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允許增加撫育費: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原因增加了開支,該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本案中,任某下崗,物價上漲,女兒患病,原來約定互不給付撫育費的協議已很難滿足子女生活、教育的需要,而王某的經濟條件很好,故任某有權要求王某給付女兒撫養費,中院判決撤銷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按原離婚協議執行的判決是錯誤的,應予糾正。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案例:增加撫育費的條件[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