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在我國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的繼承人。案中,去世男子與前妻所生的女兒能繼承其遺產嗎?我們來看一下。
案例介紹: 男子突然死亡留下遺產,前妻女兒要求繼承遺產
王達今年51歲,他的妻子叫李君,二人有個16歲的女兒叫王燕。某日,王達下班回家後突發心臟病,經救治無效死亡。王達死後,一位名叫王小平的年輕女孩兒找到了李君,要求繼承王達的遺產。原來王小平是王達跟前妻張小菊的女兒,在王小平8歲的時候因為李君的介入導致王達與張小菊離婚,王小平判歸張小菊撫養。多年來,由於李君的阻撓,王達與女兒王小平連見面的機會都很少,就連王達死亡,王小平都沒接到通知。因此,面對王小平繼承父親遺產的要求,李君斷然拒絕。無奈,王小平只得聘請律師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前妻女兒繼承父親遺產26萬
法院在審理時首先從王達與李君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中析出遺產共計66萬元,認為由於女兒王小平多年未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未盡贍養義務,且在被繼承人去世後王小平未去參加葬禮,應當少分;妻子李君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多年且盡了主要扶助義務應當多分;女兒王燕為未成年人,無任何收入,應當多分。故判決王小平享有1、6的繼承權;李君享有2、6的繼承權;王燕享有3、6的繼承權。後王小平不服,提出上訴。最終,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予以改判,判決李君與王小平分別繼承20萬元遺產,王燕繼承26萬元遺產。
律師說法: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留下有效的遺囑、遺贈或遺贈撫養協議,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分割,即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同時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還規定「對於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結合本案,女兒王燕在繼承發生時尚未成年,屬於生活困難缺乏勞動能力,應當予以照顧,可以適當多分。然而妻子李君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多年,但是被繼承人至死亡前一直有固定工作、穩定的收入,因此不能由此認定妻子李君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而女兒王小平雖長期未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這是因為其父母離婚的客觀原因造成的,且被繼承人尚不需贍養,王小平未參加葬禮也不屬於少分遺產的的法定事由,因此王小平依法不應少分。本案二審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後,將遺產在三個繼承人間均等分的基礎上,對未成年人王燕給予適當多分,兼具了合法性與公平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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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突然死亡,前妻女兒找繼母索要遺產[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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