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同居人與死者女兒爭奪遺產
李某和馬某結婚十年後,馬某於1997年不幸染病身亡,除留下了倆人生的一女孩小李,無任何財產留下。1997年底,李某經人介紹和高某相識,不久後倆人相愛,並於1998年初同居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後倆人在鎮上開有一家商店,由於高某善於經營,生意很是不錯。2005年4月的一天,李某不幸在一次車禍中死亡,李某死亡後,小李和高某發生很大分歧,倆人經常吵架,倆人都不想再和對方生活在一起。後倆人對李某留下的財產發生了更大的爭執,雙方最後訴至法院。法院經調查查明:李某死亡後,留有六張存款單,共計人民幣13萬元,存款單的戶名是李某,除此外無其他遺產。財產屬李某和高某二人共同勞動所得。
法院判決:高某不能繼承李某的遺產
法院應認定李某和高某為同居關係,認定本案中的13萬元存款為他們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李某和高某各得二分之一,李某的女兒繼承李某的財產,高某沒有繼承權。
律師說法:同居關係不能繼承遺產
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應按如下原則處理:
1、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按事實婚姻處理,那麼,在一方死亡之後,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有關規定享有繼承財產的權利。
2、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並補辦了結婚登記的,在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如果尚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對男女雙方間的關係只能按同居關係處理,一方死亡後,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
因此,高某無權繼承李某的遺產。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同居人與死者女兒爭奪遺產,同居關係不能繼承遺產[朗讀]
加入收藏